为进一步落实《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规范使用普通话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全市各级各类会议的主持、发言、讲话;向上级组织和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对外宣传,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接听电话等政务及来访接待活动;接待外地来宾、外来客商、对外联系工作等;参加公务活动、面向社会公众讲话等, 必须使用普通话。
二、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公用事业(水电气)、医疗、金融、邮政、通信、政务大厅、海关、出入境管理等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要把普通话作为日常工作用语,自觉使用普通话。
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使用普通话,所有公务人员按要求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真正成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用语,为全市全面推广普通话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