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天然气公司供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发改﹝2017﹞356号
广元市天然气公司:
为满足居民生活基本用气需要,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你公司供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不改变现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设置的基础上,增设居民取暖用气,取暖用气量每户每年不超过1500立方米,取暖用气价格按合表居民用户用气价格2.05元/立方米执行,居民可根据需求自行决定购买。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现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分档气量标准、分档用气价格、合表用气价格以及居民阶梯气价执行范围、计价周期、气费计收办法等不作调整,仍按《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广发改〔2015〕322号)规定执行。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2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相关县、区发展改革(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