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政策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7-12-13 分享:

为减轻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动燃煤消减,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明确了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生产过程中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自备电厂,其系统备用费继续减半征收,即按自发自用电量每千瓦时0.015元收取。

               (资源和环境价格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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