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动燃煤消减,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明确了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生产过程中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自备电厂,其系统备用费继续减半征收,即按自发自用电量每千瓦时0.015元收取。
(资源和环境价格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