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0月抄见电量起,我省农业服务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执行新政策。一是农业服务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原则上根据用电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执行相应电价,最终产品为初级加工农产品时,其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环节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最终产品超出初级加工农产品范围时,在农产品产地设企业生产的,可以按生产车间划分初加工车间和最终产品生产车间,其中初加工车间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二是界定农业服务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范围,明确粮食、蔬菜、水果、花卉及观赏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茶叶、药用植物、纤维植物、秸秆、天然橡胶、烟草、大批包装等13类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中:新鲜蔬菜(含菌类)、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的冷藏用电由原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确定为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利于促进“菜篮子”的基本稳定。三是要求供电企业严格执行上述电价政策,及时做好相关用户的计量、价格等服务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市发展改革委资源和环境价格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