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8号)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我委于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9月18日对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度的城镇供水成本进行了监审。
一、成本监审项目
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度城镇供水成本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三)《四川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五)《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六)《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八)其它相关文件及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2021年7月2日,向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7月20日收到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成本资料,成本监审组即对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
7月26日至9月14日进行实地审核。
9月16日形成《实地审核情况报告》。
9月22日召开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会议。
9月24日向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成本监审审核意见告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9月27日形成成本监审报告。
四、经营者基本情况
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广元市利州西路一段87号,始建于1977年,2012年9月经广元市国资委批准成立为市属国有集团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1.2亿元,总资产5.42亿元。公司销售的净水主要是从广元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购入,公司只保留城北水厂、上西水厂、八一水厂、香颂湾水厂等应急水源,2018至2020年,销售水量分别为3139万立方米、3302万立方米、3359万立方米,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7074万元、7352万元、7314万元,售水业务利润-2297万元、-2138万元、-3006万元。2020年年末资产总额53001.03万元、负债总额34084.13万元、净资产18916.90万元;2020年末资产负责率64.30%。
其业务范围为:自来水生产、供应(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给排水管道安装、维修、水表校验修理;水暖器材销售;营业房租赁;给排水工程设计服务。公司现有职工总人数240人,公司下设13个部门、2个分公司(分别是供水经营服务分公司、供水管网管理分公司)、4个全资子公司(分别是广元市上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圣源水业有限公司、广元市嘉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信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1个参股子公司(广元市长风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主要承担着老城、南河、东坝、万源、雪峰、上西、下西、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宝轮片区等的供水任务,供水面积约53平方公里。公司现拥有在册用户17万余户(其中居民用户16.8万户),供水人口40余万人。
五、经营者成本审核情况
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城镇供水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清了项目投资、固定资产内容,核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额;审核各项成本费用构成、共用费用的分摊方法是否合理;重点对生产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详细审核和调整,并按照有关标准核增和核减了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45号令)等相关规定,三年平均核减了成本费用3437.68万元。
(一)年核定供水量
根据45号令规定,自用水率按7.5%确定,漏损率按10%确定,核定2018年至2020年年供水量分别为35108228.3立方米、35082981.07立方米、35751714.99立方米,三年平均为35314308.12立方米。
(二)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
根据45号令规定,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包括与供水相关的固定资产净值(以监审期最后一年为准)、无形资产净值(以监审期最后一年为准)和运营资本(按成本监审期运行维护费年平均值1/6核定)。
核定2018年至2020年监审期间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为228273468.03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为206230056.5元、无形资产净值为11935618.46元、运营资本为10107793.07元)。
六、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核定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供水总成本分别为64504644.83元、67582374.58元、72931257.53元。核定2018年至2020年单位供水成本分别为1.84元/立方米、1.93元/立方米、2.04元/立方米,加上白龙水厂及连接管网固定资产折旧,核定准许成本为89186431.27元,单位成本为2.53元/立方米。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次成本审核所依据的原始资料由被监审单位提供,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二)本次成本监审依据的是国家发改委45号令、46号令, 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本次成本监审结论仅作为此次供水价格调整成本依据,不作它用。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