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城镇供水成本监审报告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1-11-01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8号)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我委202172日至2021918日对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度的城镇供水成本进行了监审。

一、成本监审项目

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度城镇供水成本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三)《四川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五)《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六)《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八)其它相关文件及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202172日,向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720日收到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成本资料,成本监审组即对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

726日至914日进行实地审核。

916日形成《实地审核情况报告》。

922日召开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会议。

924日向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成本监审审核意见告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927日形成成本监审报告。

四、经营者基本情况

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广元市利州西路一段87号,始建于1977年,20129月经广元市国资委批准成立为市属国有集团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1.2亿元,总资产5.42亿元。公司销售的净水主要是从广元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购入,公司只保留城北水厂、上西水厂、八一水厂、香颂湾水厂等应急水源,20182020年,销售水量分别为3139万立方米、3302万立方米、3359万立方米,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7074万元、7352万元、7314万元,售水业务利润-2297万元、-2138万元、-3006万元。2020年年末资产总额53001.03万元、负债总额34084.13万元、净资产18916.90万元;2020年末资产负责率64.30%

其业务范围为:自来水生产、供应(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给排水管道安装、维修、水表校验修理;水暖器材销售;营业房租赁;给排水工程设计服务。公司现有职工总人数240人,公司下设13个部门、2个分公司(分别是供水经营服务分公司、供水管网管理分公司)、4个全资子公司(分别是广元市上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圣源水业有限公司、广元市嘉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信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1个参股子公司(广元市长风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主要承担着老城、南河、东坝、万源、雪峰、上西、下西、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宝轮片区等的供水任务,供水面积约53平方公里。公司现拥有在册用户17万余户(其中居民用户16.8万户),供水人口40余万人。   

经营者成本审核情况

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城镇供水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清了项目投资、固定资产内容,核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额;审核各项成本费用构成、共用费用的分摊方法是否合理;重点对生产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详细审核和调整,并按照有关标准核增和核减了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45号令)等相关规定,三年平均核减了成本费用3437.68万元。

(一)年核定供水量

根据45号令规定,自用水率按7.5%确定,漏损率按10%确定,核定2018年至2020年年供水量分别为35108228.3立方米、35082981.07立方米、35751714.99立方米,三年平均为35314308.12立方米。

(二)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

根据45号令规定,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包括与供水相关的固定资产净值(以监审期最后一年为准)、无形资产净值(以监审期最后一年为准)和运营资本(按成本监审期运行维护费年平均值1/6核定)。

核定2018年至2020年监审期间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为228273468.03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为206230056.5元、无形资产净值为11935618.46元、运营资本为10107793.07元)。

、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核定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供水总成本分别64504644.8367582374.58元、72931257.53元。核定2018年至2020单位供水成本分别1.84/立方米1.93/立方米2.04/立方米,加上白龙水厂及连接管网固定资产折旧,核定准许成本为89186431.27元,单位成本为2.53/立方米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次成本审核所依据的原始资料由被监审单位提供,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二)本次成本监审依据的是国家发改委45号令、46号令, 2021101日起执行。

(三)本次成本监审结论仅作为此次供水价格调整成本依据,不作它用。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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