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从2016年10月1日起,四川省电力公司趸售给地方供电企业的电量,按地方供电企业实际销售结构分类结算,并对高峰、低谷电价上下浮动的电量据实核定,不得将不参与电价上下浮动的电量核定在内。核定工作由省电力公司市(州)分公司与地方供电企业共同完成,以此作为次年电价结算依据。省电力公司市(州)分公司与地方供电企业对核定结果无异议后,达成当年电价结算协议;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协调或裁定。
(市发展改革委资源环境价格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