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改〔2016〕188号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
建筑及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适用于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工程)》
修改、补充(三)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各相关部门: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文件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联合对《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适用于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工程)》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适用于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工程)》修改、补充(三)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6年6月1日
附件:
《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适用于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工程)修改、补充(三)
一、将说明第一条中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修改为:“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并在“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监察局联合制定”之后增加内容“计价清单及技术方案部分由住建局负责把关”。
二、将说明第二条中的“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并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工程。”修改为:“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并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工程。”
三、将说明第三条中的“第7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第9条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修改为:“第7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条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四、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7.3.1中:投标最高限价 元。其中含不可竞争费用(不可竞争费用=暂列金额+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 元,列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再报价,否则作废标处理。修改为:投标最高限价 元。其中含不可竞争费用(不可竞争费用=暂列金额+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销项增值税) 元。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销项增值税不再报价,否则作废标处理。
五、将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的“附件C评标价计算方法中:税金SJi”修改为:“销项增值税Xxi”。
六、将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的“附件C评标价计算方法中第5条分别计算所有标书的偏差率说明中:这里将清单偏差率、措施偏差率、其他费用偏差率这三项按照清单费用、措施费用、其他费用占总报价的比重(其中其他费偏差率按总价偏差率计取),折算到标书偏差率中。”修改为:“这里将清单偏差率、措施偏差率、其他费用偏差率这三项按照清单费用、措施费用、其他费用占总报价的比重(其中其他费偏差率按总价偏差率计取),折算到标书偏差率中,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不计算偏差率。”
七、将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第2.4条款中 “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不包括在子目单价中。不可竞争费用=暂列金额+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列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再报价,否则作废标处理。工程结算时,上述费用按相应的计价规定执行。”修改为:“暂列金额、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和销项增值税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不包括在子目单价中。不可竞争费用=暂列金额+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销项增值税,列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销项增值税不再报价,否则作废标处理。工程结算时,上述费用按相应的计价规定执行。”
八、将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第13.5条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修改为:“删除第13.5条款内容。”
九、将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第14.1.4条款“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修改为: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或应当增加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8)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9)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10)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11)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12)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13)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14)规费(按企业规费证计取);
15)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测定费率计取);
16)销项增值税(按有关规定计取)。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