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废止气象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6号),我委及时转发并要求市气象局、各县区发展改革(物价)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14号)规定,自省上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81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气象系统部分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53号)两个文件,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