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疏导天然气价格矛盾,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川发改价格﹝2017﹞6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精神,经七届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理顺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理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核定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准许收益”的配气价格定价机制和“总量控制、合理分摊”原则,核定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73元/立方米。
(二)理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照“基准门站价格加配气价格”的终端价格定价机制,核定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居民用气终端基准销售价格为2.27元/立方米,综合天然气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居民承受能力、周边城市居民用气价格水平等因素,分两步执行:
第一步:居民用气终端基准销售价格由1.86元/立方米调整为2.06元/立方米,上调0.20元/立方米。
第二步:执行居民用气配气价格0.73元/立方米,居民用气终端基准销售价格由2.06元/立方米调整为2.27元/立方米,上调0.21元/立方米。
居民用气阶梯气价各档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档 次 及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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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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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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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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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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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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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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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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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阶梯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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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户年用气量480立方米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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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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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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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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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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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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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户年用气量481-66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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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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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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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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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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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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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户年用气量661立方米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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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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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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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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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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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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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合表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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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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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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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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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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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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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暖用气(户年用气量150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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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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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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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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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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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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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时间
第一步从2018年11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第二步根据今后省内市(州)城市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及终端销售价格执行情况,择机出台执行。
三、其他规定
(一)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为保障多人口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对4人以上(不含4人)的居民家庭,每增加1人,各档年用气量增加120立方米。
(二)对低保户实行临时价格补贴。为确保低保户基本生活不受天然气价格上涨的影响,对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使用天然气的低保户一次性补贴8立方米天然气,由市天然气公司负责落实。
(三)规范延伸服务收费。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计量装置前产权属用户的供气管网设施的维护维修、更新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计入配气价格,不得再向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维护维修、更新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老旧小区新建、改扩建的供气管网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由燃气用户承担。
四、价格听证会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我委于2018年8月28日组织召开了“广元市理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听证会”,27名听证会参加人(包括未到会并提交书面意见的3名听证会参加人),7名消费者旁听人参加了会议。对听证方案,26人同意,占96.3%;1人谨慎同意,占3.7%。听证会参加人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不同层次对听证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梳理后有12条,我委对其中合法符合政策规定且合理的建议在修改完善方案时予以采纳,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建议进行了解释,对不属于我委职能职责范围的或与本次调价无关的建议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为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减轻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上调对居民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价格听证会和网友意见,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降低了调价幅度,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由原方案0.78元/立方米降为0.73元/立方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第一步上调幅度由原方案0.28元/立方米降为0.20元/立方米。
特此公告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