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改〔2017〕187号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
通 知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文件精神,现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广元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广发改节能﹝201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uploads/file/20170518/20170518103225_8593.pdf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