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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31594447/2010-00063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安监局
发布日期 2010-08-09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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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九月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广元市结合实际,制定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本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旨在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要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安监部门报告。
  《规定》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按情形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罚,逾期未改正按违法行为最低可处2万元以下,最高可处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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