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450030/212-00635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时间 | 2012-08-21 | 发布日期 | 2012-08-28 | 文号 | 广府办函〔2012〕195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关于印发《广元市“三上”企业申报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三上”企业申报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2〕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三上”企业申报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三上”企业申报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进一步强化统计工作责任,提高“三上”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资质内建筑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营活动的企业;符合“三上”标准、纳入有关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三上”企业)入库申报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广元市“三上”企业申报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责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追责范围
编办、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统计等名录库共建部门;经信、发改、商务、住建等名录库行业主管部门。
三、相关部门职责
名录库共建部门:负责制定部门、系统名录库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部署、检查和监督本系统名录库建设工作;负责制订、完善和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登记资料共建共享制度;按照统计部门要求,按月提供本部门、本系统真实、完整的名录行政登记资料;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名录库的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名录库资料开发利用,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有关名录资料;负责对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质量的检查工作,对单位的现场核实等工作。
名录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部门、系统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协调、部署、检查和监督本系统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三上”企业和调查单位入库申报管理,审批资料收集、审核确认、统计工作保障和基础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三上”企业和调查单位名录库的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中本系统监管的单位进行现场核实、质量检查等工作。
四、追责情形
在“三上”企业申报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不按要求提供行政登记资料,造成“三上”企业未在名录库中,影响申报的;
(二)“三上”企业审批工作不落实,办事拖拉,延误报批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报批要求,材料不规范不合格、报批工作不严肃认真对待的;
(四)不实地核查、擅自更改审批报表中主要指标,弄虚作假,有欺骗行为的;
(五)名录、专业及部门衔接中,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扯皮、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工作失误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申报的“三上”企业入库率低于80%的;
(七)将虚假单位、空壳单位、打捆单位申报进入“三上”企业的;
(八)所申报“三上”企业单位真实存在,但指标信息不全,编造统计指标及审批材料的;
(九)专业人员及行业主管部门对负责的本专业(行业)企业的发展变化掌握不准,不调研、不摸排,造成应统未统、应退未退,影响全市名录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要求对下级或对口部门进行“三上”企业申报工作指导的;
(十一)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五、追责方式
(一)各相关部门有责任追究内容所列1、2、3、5、6、9、10项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单位名录库领导小组、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二)有责任追究内容所列4、7、8项行为之一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