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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食品安全预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 写信时间 2019-08-02
信件内容 你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通则规定,包装强调添加某种有价值或特性的应标示含量,如不标示是不是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希望能够回我
回复内容 白一峰先生:您好!来信已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热切关心和支持。我局接到您反映关于预包装食品中营养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就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 二、关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食品的营养素含量波动大的,如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2.包装小,不能满足营养标签内容的,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3.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如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但鼓励豁免的预包装食品按本标准要求自愿标识营养标签。三、符合豁免条件但有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1.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 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4.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综上所诉,除豁免标示的食品外,包装强调添加某种有价值或特性的应标示含量,如不标示则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 再次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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