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关于印发《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区、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为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工作,保障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经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领导同意,现将《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代章)
2019年12月20日
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协调指导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动落实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我市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制定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推动制度不断完善;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医保局、市金融服务中心、市税务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市民营办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单位)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和专家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可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函的形式,建议违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调整或废除相关政策措施。
四、工作要求
市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冯治勤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召集人: 燕家武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衡志伟 市发展改革委
李国祥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岳奎 市商务局机关党委书记
成 员: 黄旭明 市经济信息化局总经济师
李 英 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 涛 市科技局副局长
梁 超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杜培明 市司法局副局长
严建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青生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时建平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张 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林河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 勇 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仔贵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明元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郑功会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张 雷 市国资委副主任
黄 文 市经济合作局副局长
淳 平 市医保局副局长
何 勇 市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
汪小波 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何志诚 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副行长
何家兵 广元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向亚洲 市民营办主任
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广府办函〔2018〕4号)精神,为进一步细化《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高效有序推进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医保局、市金融服务中心、市税务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市民营办26个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单位)作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牵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络员负责及时传达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要求,反馈本单位相关工作情况。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我市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县区、各部门在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县区、各部门制度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制定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推动制度不断完善;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广元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科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根据召集人、副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印制相关材料、编发会议纪要等;
(三)协调成员单位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收集整理相关工作信息,编发工作简报;
(四)向召集人、副召集人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年度重点工作;
(五)联席会议成员或联络员名单因故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通报给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分为成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议题由召集人确定,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建议。根据会议议题可以请其他有关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研究有关问题,及时沟通进展情况。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每半年填报《发文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清单》(见附件),于当年6月20日及12月20日前将该表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各单位应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单位一年以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本单位一年以来制定、修订的关于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文件;
(三)本单位一年以来的增量文件审查情况及结论,包括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的文件审查情况及结论。
对本单位存量文件的界定和清理,请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第七条 联席会议需要以文件形式编印的材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承办,市市场监管局代章。
(一)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印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
(二)工作简报。工作简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发,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信息沟通、情况汇总通报、先进经验推广等。
(三)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现县区、其他市级部门(单位)出台或拟出台的政策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18个不得”的标准时,应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核实相关情况,商讨处理意见;如联席会议认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18个不得”的标准的,以联席会议的名义向相关县区或市级部门(单位)发出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函。
第八条 成员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时,应坚持“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对存在较大争议或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该单位提请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九条 联席会议根据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的需要,适时开展对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察,并形成督察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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