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微信        |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广元市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红黑榜”制度

广元市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红黑榜”制度

日期: 2022-06-21 来源: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元市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红黑榜”制度

为督促特殊食品经营主体严格遵守特殊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特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特殊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推进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特殊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辖区内所有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疗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主体。

二、“红榜”评选规则

经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同时符合下列八款要求的,列入红榜名单,在市局网站或媒体上公开:

1.经营资质合法。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贴证照和监督检查记录,销售的特殊食品类别与许可证载明的特殊食品类别一致。

2.经营产品合法。经营的特殊食品是国家核准注册(备案)的正规产品,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注册或备案证书、产品标签或说明书样稿、产品批次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产品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特殊食品抽检合格率100%。

3.经营行为合法。店内宣传资料、现场导购、网络页面广告无涉嫌误导消费、欺诈销售、虚假夸大宣传等内容。所有特殊食品须明码标价销售。索票索证齐全,索取和查验供货方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发票,台账健全、记录真实溯源清晰、归档规范,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4.专区专柜销售。在销售场所用色标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陈列销售特殊食品。在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警示。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5.经营场所卫生整洁。特殊食品贮存和销售场所应保持设施完好、标识清晰、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6.两年内无消费者投诉举报或在投诉举报中无过错。

7.两年内无违法违规检查记录。

8.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黑榜”评选规则

经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

1.经营资质不合法。证照不齐,超范围经营特殊食品。

2.经营产品不合法。经营特殊食品未经注册(备案)。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3.经营行为不合法。店内宣传资料、现场导购、网络页面广告存在误导消费、欺诈销售、虚假夸大宣传等内容,特殊食品不明码标价销售,不严格执行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制度。

4.未实行专区专柜销售。未设立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陈列销售特殊食品,无消费警示标志,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三类特殊食品之间混放销售,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5.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差。特殊食品贮存要求与销售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脏乱差。

6.不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发生消费者投诉时,一周内未能与消费者联系沟通处理,或处理过程中推诿塞责,多次被投诉。

7.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经销的产品质量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

8.监督检查中,一年中两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到位。

9.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评选程序

(一)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红榜”评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特殊食品经营主体向基层市场监管所提出申请,县区特殊食品监管相关股室对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县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市局审核后按程序在市局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特殊食品经营主体“黑榜”评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基层市场监管所按照“黑榜”评选规则,对拟上榜的特殊食品经营主体,报特殊食品监管相关股室初审,同时告知拟上榜的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特殊食品经营主体对拟上“黑榜”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管所申请核实,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辖区市场监管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有不妥的,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核实无误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特殊食品经营主体对市场监管所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再次向县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由县区市场监管局按程序进行审核,县区局审核结果为最终决定。县区特殊食品监管相关股室初审后,经县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市局审核后按程序在市局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市局可以根据实际监管情况,确定“红黑榜”上榜经营主体

(三)信息公开公示。公示信息包括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的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以及能客观反映特殊食品安全状况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者法律法规有规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对外公示。

五、公示时间

“红黑榜”每半年公示一次。原则上6月底前公示上半年名单,12月底前公示下半年名单。

六、动态管理

(一)被列入“黑榜”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管所申请移出特殊食品经营主体“黑榜”,经辖区市场监管所验收合格后,由特殊食品监管相关股室初审,提交县区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在下一期公示中统一发布移出通告,并在原公开渠道公布。

(二)被列入“红榜”的特殊经营主体“红榜”期满后可以继续申请“红榜”,未申请的不再纳入“红榜”。被列入“红榜”的特殊经营主体因特殊食品安全问题达不到“红榜”条件的,辖区市场监管所报特殊食品相关股室初审,提交县区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移出通告,并在原公开渠道公布。

请各县区局、经开区分局分别于每年6月25日,11月25日前将上榜名单报市局。

附件:1.广元市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红榜”评选审核表

2.广元市特殊食品经营主体“黑榜”评选审核表

3.广元市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红黑榜”移出管理审核表

4.广元 (县区)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红榜”名单

5.广元 (县区)特殊食品经营主体“黑榜”名单

附件1

广元市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红榜”

评选审核表

单位名称

社会信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具体行为及理由(依据):

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具体行为及理由(依据):

基层市场监管所:(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股  室

意  见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县区局审核意见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市局审核意见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广元市特殊食品经营主体“黑榜”

评选审核表

单位名称

社会信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具体行为及理由(依据):

                   

基层市场监管所:(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股  室

意  见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意见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广元市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红黑榜”

移出管理审核表

单位名称

社会信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申请移除“黑帮”理由(依据):

                

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移出“红榜” □移出“黑榜”

具体行为及理由(依据):

                    

基层市场监管所:(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股  室

意  见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县区局审核意见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市局审核意见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广元市 (县区)特殊食品经营主体

“红榜”名单

广元市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红榜

经营主体名称

经营主体店面照片

经营主体地址

上榜原因1:附简短文字说明、照片

上榜原因2:附简短文字说明、照片

上榜原因3:附简短文字说明、照片

……

……

……

附件5

广元市 (县区)特殊食品经营主体

“黑榜”名单

广元市特殊食品经营主体黑榜

经营主体名称

经营主体店面照片

经营主体地址

上榜原因1:附简短文字说明、照片

上榜原因2:附简短文字说明、照片

上榜原因3:附简短文字说明、照片

……

……

……

微信 微博 头条

主办单位: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04 蜀ICP备2021017977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82号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686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