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江禁捕典型案例
一、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朝天区大滩镇某饭庄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案
2022年7月19日,朝天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督察反馈的问题线索,发现朝天区大滩镇某饭庄冰柜底层库存有用多层食品袋包裹的已解剖的疑似野生鱼1.8Kg(26条),遂依法进行了扣押。经朝天区农业农村局鉴定,该批涉案鱼均为野生鱼,认定价值752.6元,其中2条多鳞白甲鱼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查,该批野生鱼系当事人从两名陌生男子手中以160元的价格购买,数量为2.5Kg。其回家后自行将鱼处理冷藏带至饭庄,适逢四名顾客进店就餐,应顾客要求将6条野生鱼(约0.5Kg,品种已无法鉴定)连同其他食材加工制售,共收取餐费210元,其中野生鱼费用50元。朝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冰冻野生鱼1.8Kg;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处渔获物价值10倍的罚款,即罚款8026元的罚款。
二、广元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态鱼庄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案
2021年5月29日,根据暗访反馈的问题线索,昭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昭化区某生态鱼庄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设置的鱼池内有黄辣丁、鲢鱼等鲜鱼,其提供的进货凭证(收据)13张,据当事人称,这些收据都是自己填写的,内容(包括进价)都不真实,将鲜鱼的购进价格以虚假标注的方式均大幅提高。当事人为宣传购进价格高的鲜鱼品质好,诱使进店顾客消费,获得优先或者更多的交易机会,以便当事人在经营现场向进店部分顾客出示该收据用以说明鲜鱼购进价格高的文字说明,使消费者误认为本店经营的鲜鱼进价高、鲜鱼的品质自然肯定更好,诱使进店顾客消费,以便获得优先或者更多的交易机会,客观上造成部分顾客因此选择在当事人处进行消费。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0元。
三、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收购加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1年10月13日,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广元市昭化区某饭店销售有非法捕捞的鲤鱼、梭边鱼。经查,2021年8月23日,当事人在知晓“长江禁渔”政策下,为招揽顾客、提升收入,明知供货人销售的渔获物来自长江流域嘉陵江,未索要进货凭证、产地证明,分别以30元/公斤和60元/公斤的高于市场上销售的人工养殖的同类鱼的价格购买鲤鱼4公斤、梭边鱼2.7公斤,价款合计282元,实际支付290元。当事人将上述渔获物加工成菜品,以80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5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昭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元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态农业农场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和出售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2 年 1 月,经网络监测发现,广元市某生态农业农场在其电商平台网店上疑似存在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已宰杀冷冻的野生翘壳鱼、黄尾鱼以及带腿黄麂肉、黄麂头、野猪肉共计101. 10 公斤,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供货方经营资质、进货凭证、狩猎、产地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等。经调查,上述渔获物和陆生野生动物是由当事人从当地某个人处购得,再加价对外销售。在查获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相关非法捕捞渔获物、陆生野生动物货值金额共计982元。2022年3月31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和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渔获物、不明来源陆生野生动物 101.10 公斤,没收违法所得 982.00 元,罚款1.03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楼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1年1月31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在剑阁县店子镇某酒楼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酒楼门口上方的店招牌上标示有“野生生态鱼”和酒楼玻璃墙上标示有“野生片片鱼”字样,在大厅餐桌上查见已使用过的“xx酒楼菜单”,其菜单中显示向消费者提供有“草鱼、花鲢、鲫鱼、鲢鱼、桂花鱼和黄辣丁”等鱼,并不是宣传中所说的野生生态鱼和野生片片鱼。经查,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鱼是从剑阁县某镇市场上购进的养殖鱼,而不是当事人所宣传的“野生生态鱼”“野生片片鱼”。当事人以3809元的价格购买用于广告招牌上“野生生态鱼”和玻璃墙上“野生片片鱼”字和图标材料,购买上述材料后自行制作成广告在店招和经营场所宣传向消费者提供的鱼是“野生生态鱼”和“野生片片鱼”。当事人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剑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427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加某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2年6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剑阁县市场监管局对剑阁县元山镇某路270号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屋内的两个水池内存养有野生鳑鲏鱼10余公斤。经查,当事人加某自2021年3月开始在剑阁县元山镇鱼岭水库、元山镇柳河油坊河段及梓潼县文兴镇光辉村文兴河垭口河段捕捞鳑鲏鱼,以50.0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当地钓鱼人作活饵用来垂钓桂花鱼、翘嘴鱼等肉食性鱼类。截至被查获时,加某共计销售了非法捕捞的野生鳑鲏鱼25公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7月20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罚款 13750元的行政处罚。
七、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庭农场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1年1月,经网络监测发现,苍溪县某家庭农场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对销售的商品作:“外塘苍溪鳖野生甲鱼大水面水库活体鲜活食用免邮生态老鳖水产-淘宝网”等字样的宣传。经查,该家庭农场为了提高销量, 提供了“外塘苍溪鳖野生甲鱼大水面水库活体鲜活食用免邮生态老鳖水产”等商品信息委托他人编辑上传到店铺网页中,以便在淘宝网上搜索 “外塘、野生、鲜活、生态” 等关键字时其商品均能被搜索到。当事人通过网店销售苍溪鳖 1 次,共 1 千克, 销售价格 360 元/千克,货值金额 360 元。该家庭农场并未销售有野生甲鱼和鳖蛋,所销售的甲鱼和鳖蛋均来源于农场自养。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苍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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