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年10月份,石某、丁某甲、王某甲(已判决)共同商议成立“贝壳国际”传销组织,在互联网设立“贝壳国际”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传销活动。石某委托深圳市美维软件有限公司研发“贝壳国际”平台,组织招揽人员负责平台财务、买卖平台币、技术维护。上述人员通过在全国多地组织培训、考察、建立微信群、成立工作室等方式进行传销宣传,在宣传过程中歪曲国家“区块链”政策,宣称“贝壳国际”平台为全球用户提供数字资产交易和资产配置服务,会员可以通过持币增值、持币挖矿、多元挖矿三种模式享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该平台要求下线必须通过上线邀请码进入,并购买平台自主发行没有价值的SC、BK等虚拟数字货币,引诱会员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获取平台奖励资金。平台本身并无实际经营,奖励资金全部来源于下线会员的投入。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每一会员直推会员数量没有限制,下线会员可以继续向下直推,发展无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和资金投入额作为返利依据。
被告人吴丽丽成为会员后,在本县通过设立微信群、工作室等方式进行宣传、介绍平台会员制度、奖励机制等引诱发展他人继续加入该平台。至案发其已发展下线共有8层899个会员账号。
另查明,被告人吴丽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丽丽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平台“货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丽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丽丽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丽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丽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丽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上,依法对被告人吴丽丽予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观点一致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经考察,对被告人吴丽丽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吴丽丽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丽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主办单位: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04
蜀ICP备2021017977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82号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