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金丽于2017年8月份在河北燕郊参加“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项目,2018年春节后至2019年五一期间,朱金丽来到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继续参与此项目,项目名称改名为“大众创业分享平台”。该平台系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49,8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层A、B、Cl、C2、C3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朱金丽在燕郊参加3个盘,在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参加1个盘。朱金丽在传销组织中从事发展下线、接待新人等工作,系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经大连永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朱金丽的银行流水进行审计,朱金丽在长兴岛参加的1个盘,盘内成员24人,朱金丽与盘内成员资金往来的净收入为人民币321,000元。
被告人朱金丽在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参加传销组织期间,帮助该传销组织行管会领导者孙某(已判决)督促、收取C3大家长交纳的课堂费和氛围费,并将收到的钱统计以后交给孙某,并根据孙某的指示在传销人员开会时上台介绍赚钱的成功经验吸引他人加入等。经大连永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朱金丽的银行流水进行审计,朱金丽收取300元、500元的课堂费、氛围费的人数为606人次,金额为人民币253,000元。
另查明,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冻结被告人朱金丽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15********资金18189元;中国平安银行卡号为6230********资金29942元;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17********资金15453.6元。
本院认为,“大众创业分享平台”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其内部按顺序组成层级3级以上,系从事传销活动组织。被告人朱金丽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实施中积极参与,非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朱金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金丽与孙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协助孙某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金丽无前科,系初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金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经调查评估,被告人朱金丽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考虑被告人朱金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金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朱金丽违法所得人民币3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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