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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网络传销典型案例

日期: 2023-11-23 来源: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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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杭州余杭查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移动购物平台达人店APP于2016年9月正式全网运营。该公司设定,每人向公司交纳399元的技术服务费,可以成为“达人店”的店主,并获得发展他人加入平台的资格。根据当事人制定的晋级制度:当店主直接或间接邀请的人员累计达到36人以上即可晋升为班主任,当班主任线下团队累计达到666人以上即可晋升为系主任(可享受供货权),当系主任线下团队累计达到1.2万人以上,且系主任线下团队中有15名达人店长晋升为系主任即可晋升为分院长,使相互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关系。从2016年6月该公司成立至2017年12月,当事人共发展人员114959人,收取开店技术服务费和产品销售总收入57522228.7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12928.73元,并处罚款150万元行政处罚。

二、某科技(唐山)有限公司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

2019年9月26日,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科技(唐山)有限公司涉嫌以网络传销方式销售“今明今亮”眼贴。经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建立会员管理系统,按照制定的奖金制度发展会员。成为会员,必须缴纳入门费,通过购买“今明今亮”眼贴,可分别成为优客、业务员、业务经理、销售总监4个级别会员,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会员再层层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级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其行为构成组织策划网络传销行为。当事人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以上述方式发展会员20000多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72.3万元,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乐清查处“中国民族品牌网”传销案

自2016年6月起,犯罪嫌疑人黄某、施某等人在乐清市利用“中国民族品牌网”网络平台,以每名会员交纳2万元入门费,并采取面对面推荐、召开招商会、在微信群里开设空中课堂等方式引诱他人加入传销活动。截至案发,该组织共发展会员2000余名,按照加入的先后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该传销组织在对外宣传时主打“支持国货”的旗号,在网络平台设置消费循环系统,吸引当地高档酒店、洗浴中心等消费场所加盟,承诺会员利用系统返还的消费积分在上述场所消费后,3至6个月内返还消费款(扣除一定的手续费),打造“免费消费”的假象,以诱骗人加入。

2017年3月31日,该组织5名负责人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某小区集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8年4月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四、宁波市宁海县查处利用假期货APP实施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案

2020年2月底以来,某团伙对外销售“金某国际”期货软件APP,会员通过购买软件及登录后购买原油和黄金期货等形式获利。同时,会员除上述收益外,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动态收益。截至案发,该团伙利用连同“金某国际”在内的3个假期货APP涉案金额约2.8亿。

截至2020年4月底,宁海县公安局已对“金某溢”“金某国际”“金某指”3个平台及软件开发公司进行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38人,扣押冻结资金约1000余万元,车辆2辆。

五、舟山市查处肖某等46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2015年10月起,某某(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某某全球平台和某APP网上商城,以赠送原始期权股权为名、以高额推荐奖励和即将上市获得高额报酬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1万元、3万元、5万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为了鼓励发展会员,公司设立推荐奖、区域代理奖等奖项,按照推荐人与被推荐人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施多级分成的传销行为。肖某等16人在自身注册、使用某某平台会员账号的基础上,借用其他亲属身份信息注册、使用某某平台账号,并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且利用实际控制的31个账号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以获得返利,非法获利金额共计678.38万元;其余30名当事人以自身名义注册某某平台会员,对外宣传该传销模式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以获得返利,非法获利金额共计683.58元。

肖某等46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26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对46名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的1361.96万元、罚款110万元,共计罚没1471.9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宁波市鄞州区查处宁波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20年5月,当事人在经营深海鱼鳞胶原蛋白、淡水鱼鳞胶原蛋白和白桃风味饮料等产品时,采取以下营销模式:1.会员(经销商)根据进货金额分别设天使合伙人、首席合伙人、预备董事和董事四个级别。2.首次购货金额达4980元产品成为天使合伙人,达49800元产品成为首席合伙人,达298000元产品成为预备董事,达100万元产品成为董事。3.不同级别的会员可享受对应级别的提货价,除董事级别外,平级推荐可持续享有8%的提成,跨级推荐可享有一次6%或10%的奖励。4.董事推荐一位董事可享受一次性9%的奖励,除首次购货之外的持续采购金额,可持续享受5%的提成,并享受月度销售2-10%的折扣。此外,董事的下级董事再推荐一位董事可享受一次性4%的奖励,董事的下下级董事再推荐一位董事可享受一次性2%的奖励。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发展董事29名,共销售深海胶原21544盒、脂排舞57340盒、抗糖饮20880盒、淡水胶原445盒,销售额按董事的拿货价计销售额为1996.22万元,向董事返利277.93万元,支付产品货款1661.11万元,违法所得57.1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3月15日,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7.18万元、罚款50万元,共计罚没107.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孟州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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