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系曹某某的丈夫,系山西喜善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某某系内蒙古车盈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曹某、赵某某积极协助另案被告人曹某某进行虚假宣传发展会员和吸收资金的活动。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分别在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积极宣传“喜善理财名车汇”的传销模式,按层级不断发展下线。
经鉴定,“喜善理财名车汇”传销组织共发展会员4271人,发展会员层数69层。被告人郭某某共计发展下线1457人,发展下线层数16层,非法获利达11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共计发展下线117人,发展下线层数7层,非法获利3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另案被告人曹某某策划、组织成立传销组织,并与被告人曹某、赵某某等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赵某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被告人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内蒙古车盈公司对外显示为实体店,山西喜善公司是内蒙古车盈公司的网上平台,两公司工作人员相同,原审被告人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其虽以线下实体店经营作为幌子,但究其经营模式,仍是以组织招商会、微信推介等方式,以所谓的“半价购车、定期返现、高额返款及爱油游项目代理”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用“高额回报”鼓励投资会员“拉人头”发展下线,并以会员层级作为奖励依据,逐级返利、裂变式聚集财富的传销行为,其不具备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可持续性。对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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