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7日,承德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开展调查。经调查,2014年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项目所在地块,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当事人向规划部门申请的涉事地块(A5、A7、A10、A11、B1、B2、B3、B5、B6、B7)房屋用途为办公用房,至2017年,陆续取得涉事地块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当事人设置了项目售楼中心,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销售人员现场讲解、具有“公寓”功能的样板间演示、发放含“公寓”字样及相关功能介绍的宣传材料、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户外显示屏和公交车车体宣传等多种手段,将房屋宣传为“可住可商”“无业态限制”的“公寓”用房。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商和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将“办公”房宣传为“公寓”,将“办公”性质房屋宣传为具备“商、住、投资”的房屋,将相关“办公”用房建筑区域宣传为“商业广场”,是欺骗误导购房者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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