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5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宁波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5月,当事人在经营深海鱼鳞胶原蛋白、淡水鱼鳞胶原蛋白、白桃风味饮料和脂排舞固体饮料等产品时,采取以下营销模式:
1.会员(经销商)根据进货金额分别设天使合伙人、首席合伙人、预备董事和董事四个级别。
2.首次购货金额达4980元产品成为天使合伙人,达49800元产品成为首席合伙人,达298000元产品成为预备董事,达100万元产品成为董事。
3.不同级别的会员可享受对应级别的提货价,除董事级别外,平级推荐可持续享有8%的提成,跨级推荐可享有一次6%或10%的奖励。
4.董事推荐一位董事可享受一次性9%的奖励,除首次购货之外的持续采购金额,可持续享受5%的提成,并享受月度销售2%-10%的折扣。此外,董事的下级董事再推荐一位董事可享受一次性4%的奖励,董事的下下级董事再推荐一位董事可享受一次性2%的奖励。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发展董事29名,共销售深海胶原21544盒、脂排舞57340盒、抗糖饮20880盒、淡水胶原445盒,销售额按董事的拿货价计销售额为1996.22万元,向董事返利277.93万元,支付产品货款1661.11万元,违法所得57.18万元。
当事人经营模式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3月15日,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7.18万元、罚款50万元,共计罚没107.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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