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副食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2024年1月18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副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合摆放销售,未设置保健食品专柜及保健食品警示语。同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22日复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22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850元的行政处罚。
2.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经营部网上刊载的生产者名称等信息与销售食品标签不一致案
2024年3月18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件,称某经营部抖音商店内销售的腊肉商品参数标注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实际销售的商品参数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商店经营腊肉与刊载的产品是不同生产企业生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4月18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使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设施案
2024年3月28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水果销售区及鲜肉销售区分别安装有16盏和7盏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4月22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1月2日,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移送函,反映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牧满希 高钙+牛奶复合蛋白饮品”经抽检不合格。实际能量值与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能量值不相符,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31日,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罚款2.21万元的行政处罚。
5. 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购物中心经营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其他事项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12月25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件,反映某购物中心可能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烧仙草粉”属风味固体饮料,其外包装上没有添加“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2024年4月25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6. 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火锅店未按规定备案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4年2月27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正常营业,该店办理有《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24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7. 广元市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白酒经营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白酒生产经营及未依法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4年1月29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白酒经营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酿造白酒原料(粮食)购进台账、食品原料进购索证索票资料不齐全,以及负责人戴某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白酒经营活动;在其经营场所内另发现正在使用的1台“杰力”牌电子台秤无法定检定机构的检定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7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8. 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干杂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2月5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泡红椒进行执法监督抽样。经成都市华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其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28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二氧化硫残留超限量的泡红椒8.5kg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9.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饭店使用过期调味品案
2024年1月23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饭店检查时发现该饭店操作间的操作台上有已超过保质期162天的番茄调味酱,已开封,现场称重有500克,与有效的调味品摆放在一起,处于待使用状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3月22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番茄调味酱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0.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家乐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月17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农家乐饭店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5月11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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