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树立企业“宁跑十次空、不放一次松”的思想,增强“万无一失、一失万无”的危机感,煤安科根据川煤监〔2019〕52号文件精神,要求煤矿企业矿长必须赋予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以及值班调度员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不需请示报告,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对此并作出了以下强调:一是要煤矿要制定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并形成常态化机制;二是制度中要明确赋予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以及值班调度员等相关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处置权;三是赋予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的权利;四是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是矿长要签署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授权书,并在井口醒目位置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