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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曝光台(二十二)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8-28 分享:

案件基本情况


2025513日,青川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青川建峰某店铺违规存储、销售烟花爆竹产品。青川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建峰镇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查情况。经调查:青川建峰某店铺老板何在所经营店铺一楼存储各型烟花爆竹用于销售。通过政务服务审批系统查询,该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处理结果


何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何某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各类烟花爆竹交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并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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