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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我市首例危险作业罪
来源:执法二大队 时间:2023-01-18 浏览量: 分享:

“本庭宣布,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7月11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对广元市天道煤业有限公司金珠煤矿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徐某某、矿长龙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安排他人下井探煤作业一案中,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法院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为二人犯危险作业罪,最终均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是我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我们在进行计划监管执法检查时,发现金珠煤矿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当即向党委汇报,成立了联合核查小组对金珠煤矿进行调查。”广元市应急管理局有关执法人员介绍到。据悉,核查小组通过询问调查和图纸、出库单等相关书证资料收集,结合视频监控视听资料证据,证实了金珠煤矿存在借整改之名行生产之实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及《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将金珠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移送市公安局依法审查,并抄告市检察院。最终由利州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利州区检察院公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目前该案件已推送至应急管理部,用于评选年度典型案例库。后续我们将继续通过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威慑力。”广元市应急管理局有关执法人员说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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