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利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川安委〔2022〕7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织密织牢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煤矿安全风险隐患,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以推动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为重点,围绕“理直气壮、标本兼治、从严从实、责任到人、守住底线”工作要求,全面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年”行动,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扎实开展“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以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重点内容
(一)地方党委和政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地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及时研究煤矿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将煤矿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煤矿“市包县、县包矿”包保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
(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煤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是否明确每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明确每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煤矿井口公告、向社会公告。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紧急避险停产撤人措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各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全面精准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
(五)“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矿山安全监察、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1号)和《四川省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方案》(川安办〔2022〕21号)等相关要求,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是否从严查处煤矿企业违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明确的9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一证多采”、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等行为。
(六)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水、火、煤尘等灾害等级确定,并优先超前采取区域措施治理灾害,是否建立矿长负总责、分管矿长具体负责、总工程师承担技术责任的重大灾害治理责任体系,以先治灾、后采煤为要求构建灾害治理的时间空间格局。
(七)煤矿清单制管理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安全清单2.0版》的要求,制定煤矿安全工作责任人清单、煤矿安全检查清单、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煤矿企业信息清单等。
(八)煤矿专项改造工程推进情况。各煤矿企业是否深刻吸取大枫树煤矿“8·8”洪水倒灌淹井事故、灯盏坪煤矿“2·19”机电事故、龙泉煤矿“2·23”皮带着火事故、堡子煤矿“3·18”顶板事故教训,全面实施防治水“8项改造工程”、机电设备“6项改造工程”、皮带运输“3项改造工程”和柔性掩护支架的专项改造工程。
(九)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情况。各煤矿企业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68号)的要求,强化突出危险性鉴定,强化防突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强化瓦斯地质探查,强化瓦斯预抽,强化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强化关键环节风险管控,严格瓦斯超限报警追查,严格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十)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工作情况。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通知》(矿安〔2022〕65号)的要求,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机制和制度,强化预防性基础工作,查清自然灾害风险点,确保设备设施完善可靠,认真编制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刚性执行紧急避险停产撤人制度,加强监管工作力度,坚决防范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十一)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对照井工煤矿221项自检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完善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是否存在以一般安全隐患整改代替三年行动专项整治项目。
(十二)煤矿采掘接续调整情况。煤矿采掘部署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煤矿采掘接续是否存在《防范矿山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问题。对“三量”不达标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派人驻矿盯守,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产限产措施。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企业是否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或者任务。
(十三)解决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四)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开展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煤矿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十五)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煤矿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十六)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是否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煤矿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采。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
(十七)矿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开展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
(十八)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煤矿企业能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电子封条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监测数据能否与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各煤矿企业是否按期完成“电子封条”系统建设。
(十九)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制度。是否在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煤矿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
(二十)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各有关部门是否加强服务指导,协调推动煤炭安全产能有序释放。
四、实施方式及时间安排
从4月下旬至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常态化“四查”阶段(4月下旬至12月底)。一是矿山企业自查。各矿山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的自查自改自报,对企业自己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自行纠正处理的,可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二是属地综合检查。按照“属地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公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或联合执法检查,对属地煤矿企业实行全覆盖检查,及时发现矿山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违法行为,迅速督促整改和依法予以处理,市安办将联合应急、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每周检查国有重点煤矿1个,每半月检查地方启动煤矿1个,每半月周末暗查或夜间突查未启动煤矿1个(含井口未封堵的待处置矿、升级改造矿、停产整顿矿等)。
(二)常态化整改阶段(4月下旬至12月底)。对矿山企业自查、属地综合检查、异地交叉检查、省级综合督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督促落实整改,做到动态清零;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措施,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严防因隐患整改不及时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开展“回头看”阶段(9月下旬至11月底)。在国庆节和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地各煤矿企业要全面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隐患真正整改到位。省、市对县区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督查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实施意见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全力确保国庆节和党的二十大期间的生产安全。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底)。各地各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根源性问题分析原因、增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细化完善工作方案,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全面推进大检查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相关工作,落实落细职责分工,成立工作专班或工作小组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
(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市安办将把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适时组织督导组进行专项抽查,对工作推进不力、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隐患整治不彻底的单位,要及时发出“两书一函”,约谈有关负责人,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对因工作不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责问责。各级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要紧盯煤矿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突出检查重点,统筹推进工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矿山,各煤矿企业要突出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特别要对水害严重矿、高瓦斯矿开展检查。要将大检查工作与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煤矿安全治本攻坚、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汛期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源头治理,实现“两个根本”。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六)强化信息报送,准确反映成果。旺苍县、利州区要在2022年5月20日前上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于每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安办报送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等,以及《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重大隐患清单》(见附件2)。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内容要精炼简洁,数据要真实准确,于2022年12月25日前报送市安办。
联系人及电话:靳蓉德,17780390030;
邮箱:739532140@qq.com。
 
附件:1.煤矿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2.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重大隐患清单
 
 
附件1
煤矿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一、煤矿上级公司
1.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按要求配备责、权责一致的五职矿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统一安全管理。
2.能否保障所属煤矿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3.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4.是否及时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制定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重点时段,是否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对承担保供任务的煤矿,是否落实必须派驻安全工作组的要求。
二、煤矿
(一)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1.煤矿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其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单班入井人数是否符合限员规定,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2.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鉴定。
3.矿井采掘部署情况。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矿井采掘接续是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矿井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情况。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齐全、运行可靠。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高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采取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治理措施,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措施审批、施工验收、检验评价全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是否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煤矿是否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6.煤矿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
7.矿井机电运输情况。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8.矿井爆破、动火管理情况。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9.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者签订救护协议,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10.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建设项目(含整合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矿山)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违法承包分包转包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整合技改矿山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岗位职责,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技改施工,是否存在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超过批准的整合技改时限、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等问题。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是否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
(二)即将关闭退出矿
1.第(一)条中有关检查内容。
2.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3.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
4.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三)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整改)矿
1.第(一)条中有关检查内容。
2.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3.煤矿是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明确整改内容、作业地点、下井人数并在井口公示。
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甚至隐蔽工作面冒险组织生产等情况。
5.是否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
(四)长期停产停建矿
1.是否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是否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电子封条”等措施。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
4.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五)已关闭煤矿
1.是否按规定关闭到位。
2.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情形。
3.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巡查。
 
 
附件2
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矿山 | 查处隐患 | 行政处罚次数 | |||||
合计(项) | 其中 | 合计 (次) | 其中 | ||||
检查矿山数(个) | 检查矿次数 (矿次) | 一般隐患(条) | 重大隐患(条) | 对企业(次) | 对企业管理 人员(次) | ||
 
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 (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矿山 (矿次) | 责令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个) |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 | 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次) | 巡查长期 停工停产 矿山 (矿次) | 取消整合 技改资格矿山(个) | 撤销 设计数量 (个) |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公告“黑名单”管理矿山(个) |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备注:表中数据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累计汇总数据。
 
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约谈 | 对矿山企业责任追究 |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矿山企业(家) | 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矿山企业(家) | 曝光查处的重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起) | ||||||
对矿山企业(次) | 对矿山企业管理人员(人次) | 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次)   | 党政纪处理 (人次) | 调整“五职矿长”(人次) | 解聘 (人次) | 罚款 (人次) | 罚款 (万元) | |||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备注:表中数据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累计汇总数据。
 
  
重大隐患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地市 | 矿山名称 | 重大隐患内容 | 挂牌督办单位 | 整改情况(已整改/正在整改) |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正在整改的填写) |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备注:表中数据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累计汇总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