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县(区)应急管理局,川煤集团广旺公司:
为落实“铁心布置、铁面检查、铁腕执法”的工作要求,严格管控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作业)行为带来的煤矿安全风险,从严惩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年末岁初煤矿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为2021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按照省应急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打非治违”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川应急函〔2021〕13号)文件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执法集中行动。现将我市《开展煤矿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执法集中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辖区煤矿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广元市开展煤矿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执法
集中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强化执法检查,坚决做到对非法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关停一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煤矿,依法严惩一批实施非法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精准完善煤矿安全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精准分析管控煤矿安全风险,确保专项行动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实现“零死亡”的目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周密安排部署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煤矿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执法集中行动执法小组
组  长:王  超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谭  羽  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
成  员:罗  军  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科科长
        雷明扬  市应急管理局煤炭执法大队大队长
        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科、煤炭执法大队全体人员及相关专家
各产煤县(区)应急管理局要精心组织和安排部署开展煤矿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执法集中行动,要成立专项执法小组,主要负责人要担任专项执法小组的组长,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审定方案、亲自带队开展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的执法检查。分管负责人要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开展“打非治违”执法检查。专项执法小组要由带队领导、执法人员、专家、媒体和相关部门组成。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产煤县(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一矿一策”的总体要求,对照“四个下来”和“打非治违”专项执法集中行动的重点,梳理明确每一个煤矿执法检查的重点和方法,要坚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本地煤矿实施全覆盖执法检查,要明确对“打非治违”专项执法集中行动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的具体要求。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直接监管的广旺公司所属4家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同时还将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属地煤矿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执法集中行动的责任主体。每个煤矿的监管工作专班要承担起日常分类监管、分级管控和“打非治违”的具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工作要求,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煤矿企业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监督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自查自纠。各煤矿企业和上级公司要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杜绝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强化风险管控,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突出工作重点
(一)重点整治和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证照过期、被暂扣、被注销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
2.被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改期间组织生产建设的。
3.未取得齐全的建设手续、建设手续被撤销或超过建设工期继续组织建设施工的。
4.建设矿井在建设期间组织生产的,不按批复的设计内容进行施工建设的。
5.超层越界开采建设,超出核准区域组织生产建设作业的。
6.擅自启封密闭或隐瞒作业区域组织生产建设的。
7.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国家定员标准或属地监管部门核定限员数量)组织生产建设。上级公司向煤矿超额下达生产任务指标的。
8.存在假图纸、假密闭、假报告、假数据、假证书的。
9.采掘接续紧张煤矿未制定和落实停产或减产、限产、减人、缓采、禁采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10.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未认定或被撤销仍然组织生产的。
1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或工艺的。
12.存在国家认定标准的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
13.关闭煤矿违规设定“回撤期”“过渡期”,或以井下设备撤除名义组织生产的。
14.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采区煤柱、隔水煤柱或矿界煤柱的。
15.明停暗开,甚至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
16.井下作业非法分包转包的。
17.监测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拆除装置和屏蔽传感设备、逃避监管的。
(二)严惩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所有证照过期、被撤销、被注销仍然组织非法生产的煤矿或未取得齐全的建设手续组织建设施工的煤矿,立即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纳入升级改造对象的煤矿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取消升级改造资格,纳入关闭范畴。
3.对边建设边生产的建设项目,立即责令停工,一律取消建设资格,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对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一律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对超审批范围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6.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实施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7.对监测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拆除装置和屏蔽传感设备、逃避监管的煤矿,一律先停工停产再调查,依法依规顶格处理。
(三)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矿长)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并对矿长按记12分的标准予以处理。
2.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煤矿的直接责任人一律依法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对“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井有关责任人员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对不履职履责,漠视甚至放纵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监管人员,一律通报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四)切实强化现场监管
1.对长期停产停工的煤矿或明确禁止生产的升级改造矿井,一律落实井口“两把锁”管理和井口视频监控等监管措施。确需安排井下安全检查、瓦斯检查、井下排水、监控维护的升级改造矿井,在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前提下,经属地煤矿安全监管专班负责人同意,核定入井人数后,由驻矿安监员每班监督执行。
2.对明确纳入2020年关闭退出尚未封闭井口的煤矿,一律禁止设置“回撤期”“过渡期”,禁止井下撤除作业,并按长停矿井管理标准进行“两把锁”等措施进行管控。
3.对需要实施封闭井口作业的关闭退出煤矿,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制定落实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和风险管控措施,作业时要设定管控区域、落实专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4.督促煤矿企业自觉强化现场监督管理,杜绝负责人违章指挥,严肃处理违章作业,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
四、抓好统筹结合
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广旺公司要将煤矿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与煤矿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执法集中行动统筹推进。一要严控煤矿安全风险。要扎实开展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管控,督促各煤矿认真开展风险研判评估、落实管控措施和主动上报,要认真分析区域煤矿安全风险的防控重点,实施精准监管。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瓦斯超限追查程序和要求,坚决从严查处瓦斯超限报警,全面落实防范措施。二要严格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及时动态完善隐患问题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扎实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三要扎实落实应急厅部署的“五个”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确保取得实效。四要尽快完善每一煤矿的“一矿一册”基础资料,梳理形成“一矿一策”的监管措施,做到精准监管。五要强化应急避险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瓦斯超限报警立即停产停工撤人制度,全面加强自救器等应急装备、物质的管理使用,适时开展演练,确保应急避险措施的有效管用。
五、加强督导推动
(一)加强督导检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由分管负责人带队的督导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督导检查各产煤县(区)及重点煤矿企业“打非治违”专项执法集中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各产煤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要带队下沉开展督导检查和执法工作。
(二)加强工作考核。市应急管理局将此次专项执法集中行动情况纳入对县(区)2021年煤矿安全工作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工作通报。市应急管理局每半月对“打非治违”专项执法集中行动工作进行汇总通报,根据行动进展适时开展专项调度。
请各产煤县(区)应急管理局于每月13日、28日将本次专项执法集中行动的进展情况报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科。联系人:靳蓉德;联系电话:17780390030;电子邮箱:739532140@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