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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首例危险作业罪开庭审理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7-12 分享:

7月11日,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就广元市首例涉嫌犯危险作业罪的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获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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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计划对利州区某煤矿检查时,发现该矿违法行为并赓即进行了调查。调查证实,该矿超出主管部门批复区域外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及《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将该矿相关非法违法行为移送市公安局依法审查,并抄告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将该矿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指定利州区公安分局侦办,经聘请的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现实危险性进行评估,结论为:作业中存在4条重大事故隐患和7大类11条重大安全风险,具有现实危险性。


11日上午,利州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发展和稳定大局,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该煤矿负责人置矿工生命于不顾,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置煤矿安全监管规定于不顾,置行政执法指令于不顾,置安全生产规章于不顾,必将付出相应的代价。


广元应急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34条中,增设“危险作业罪”。自2021年3月1日起,危险作业罪正式加入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圈”。我国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心存侥幸、不计后果的危险行为,终将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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