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广元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按照中央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3〕51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安办〔2021〕18号)以及市委编委《关于调整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广元市应急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思路
安全生产是应急管理事业的基本盘基本面,安全生产强调预防为主,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安全生产事前预防的重要手段。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坚持构建职责清晰、高效协同、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新格局,由“分头行动”向“一体监管”转变,实行“综合查一次”,从制度上破解“没人管”“多头管”问题。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六条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执法范围,包括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确认权等具体行政权力。
二是划定市局行政执法内设机构,包括监管科室与执法科室。
三是明确监管科室与执法科室各自的职能职责,要求监管科室、执法科室应当按照全市“一盘棋”和“前端监管、后端执法、监管与执法同责”的总体要求,共同履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四是规范监管科室与执法科室开展执法检查、线索移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五是对执法科室与监管科室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出要求,明确公示公开、追责问责等有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