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为认真吸取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银漫矿业公司“2·23”重大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运输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运输车辆(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盯住非煤矿山运输车辆(设备)这一重点环节,摸清底数,科学研判存在的运输安全风险、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防范遏制各类运输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等正在使用的生产用运输车辆(设备)。
三、整治内容
(一)井下使用的场内专用机动车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范围,是否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矿用安全标志;其他场内专用机动车的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二)非场内专用机动车(货运公司或社会车辆)是否按规定年检合格;自有非场内专用机动车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责任,货运公司或社会车辆是否签订有安全责任书。
(三)所有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是否按规定审查合格。
(四)车辆保险是否按要求购买齐全。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即日起-3月20日)。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安排部署、宣传发动矿山运输车辆(设备)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开展摸底自查和矿山运输车辆(设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自查样表附后)。
第二阶段(3月21日-4月20日)。督促、指导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完善运输车辆(设备)基础管理台账、档案,建立隐患整治清单,制定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和整治方案,集中开展并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4月21日-5月20日)。组织开展检查督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企业自查、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及时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矿山运输车辆(设备)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抓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扎实有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统筹结合,强化隐患治理。各县(区)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结合全市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分析研判非煤矿山企业运输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从源头做好风险管控不留死角、隐患治理不留盲区。特别要结合各级督导、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严格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
(三)强化联动,加大处罚力度。本次专项整治采取市、县(区)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联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实行“零容忍”,坚持有违必罚和严处重罚。对发现的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外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集中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重事故处罚,并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化解风险,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防范化解非煤矿山运输重大风险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目标,把矿山运输车辆(设备)纳入管理重点,联系协调涉及矿山运输车辆(设备)的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做好运输车辆(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杜绝车辆的非法改拼装、超员、脱保、不定期检验等安全隐患存在。同时,督促企业安装固定计重设备,实行运单制管理,实现货运车辆规范装载出厂(场、矿),建立矿山企业运输安全源头治理长效机制。
(五)及时总结,加强信息报送。要建立健全矿山企业运输车辆(设备)专项整治信息交流、统计和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请各县(区)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于5月31日前报送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非煤矿山运输车辆(设备)统计表》,报送的资料应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总结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步工作措施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