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9〕1号)和《广元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广安委〔2019〕7号)的部署要求,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落实钢铁、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风险辨识管控能力,全面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实现煤气重点环节的有效管控,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钢铁、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治理范围
职责范围内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冶金、有色、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的所有企业。
三、治理内容
(一)煤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针对涉煤气等危险作业,未编制并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许可程序,未规范填写作业许可票证,未制定突发情况应急预案。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4.未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5.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煤气设备设施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5.煤气管道隔断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6.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煤气作业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四、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分为4个阶段,其中: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30日前)。各县(区)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钢铁、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煤气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内容、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要督促各相关企业召开动员会,对本次专项治理进行部署。请各县(区)局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送市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
(二)自查自改阶段(5月至7月底)。有关企业要认真对照本方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重复出现的事故隐患,要分析产生隐患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要查清隐患产责任人,落实惩戒措施。有关企业要在7月底前将本单位煤气专项治理自查自改情况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至9月)。各县(区)局要在企业查自改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重点抽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企业作出书面说明与限期整治,并公开予以曝光,实行挂牌督办,督促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市局将于10月至11月组织专家对全市煤气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具体程序和标准将在9月底前下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开展钢铁、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煤气专项治理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工作部署,各县(区)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安排好各阶段工作。各有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防止走过场,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强化跟踪,确保工作进度。各县(区)局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差、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定点帮扶,确保按时完成阶段目标任务。
(三)严格执法,推动企业落实。各县(区)局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企业,以及专项治理结束未通过验收的企业,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下达停产整改指令。要充分运用标准化降级摘牌、“黑名单”管理等手段,对问题严重的企业予以惩戒。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提升管理水平。各县(区)局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有关企业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等规定要求,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逐步建立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着力提升管理水平。
(五)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县(区)局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和做法,进行认真总结。每阶段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要将本县(区)阶段情况报送市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联系人及电话:蹇可海,3265709;邮箱:23884653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