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被处罚人姓名) | 四川川煤石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事项 (案件名称) | 四川川煤石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安全生产违法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广元)应急罚〔2022〕二大队21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2.10.5 |
处罚事由 |  1.+300m 运输巷“八”字口、31114 运输巷通信和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未分挂。2.对一石门处的转载皮带电滚筒电机、31325运输巷皮带机电机未进行防爆性能检查。3.2022年至今,32采区1.6m绞车房配电室内安设的KBZ-200/1140(660)的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未进行绝缘电阻检查。4.31采区行人上山架空乘人装置二甩上下人地点信号通信装置损坏。5.空气压缩机安全阀无定期校准相关记录。6.31112 运输巷部分工字钢支架一侧空帮未背实,2 架 U 型钢支架柱腿未支在实底上且翘腿卸压。7.+300m水平东翼运输大巷靠近32采区变电所附近有2处照明灯的间距大于30m。8.+300m水平东翼运输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头处缺2块防护网;31325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机头处1块防护网未固定牢固。9.监控系统断电控制图未及时更新。10.煤矿未根据《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编制较大及以下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
处罚依据 | 第1条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2-3条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1-3条共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4-5条行为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共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6-9条行为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三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项、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10条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企业罚款壹拾肆万元(¥140000.00)的行政处罚,给予安全副矿长魏志兵、机电副矿长陈玉通、总工程师刘华君分别处罚款壹仟元(¥1000.00)、贰仟元(¥2000.00)、壹仟元(¥1000.00)。 |
处罚机关 |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 |
其 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