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及市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针对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狠抓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工作措施和制度落实,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岁末年初特别是元旦、春节和全国、全省、全市“两会”期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
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排土场、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地质勘探坑探工程项目。
三、工作内容
(一)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尾矿库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是否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是否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是否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建设或运行。矿山生产、建设是否存在非法外包、转包行为。是否存在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专项行动。
(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实行安全生产全员岗位责任制,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中型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情况。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是否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是否落实“双报告”制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报告)。是否按照《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川安监〔2017〕95号)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三)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工作
针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害链影响复杂、灾害处置难度大、对生产生活影响严重的特点,重点检查非煤矿山是否做好生产设施设备的保温加固,是否落实防凝防冻、防风防火、运输道路防滑等防范措施。
(四)重大风险防范措施落实
1.地下矿山。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是否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是否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所有入井人员随身携带自救器;是否按规定进行风质、风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是否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是否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井下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有使用货运提升设备运输人员,或者提升运输设备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是否定期进行钢丝绳检验和提升系统检测,是否将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仍在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是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矿山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完善,监测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照设计核定每班入井作业人数,每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每个回采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5人;废弃的井巷、硐室、采场和盲巷是否按要求采取封闭或封堵措施。
2.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建成符合规范要求的矿山道路;是否按设计采取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是否按要求采用中深孔爆破,是否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作业;边坡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是否进行在线监测,并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存在断层、山体垮塌等地质灾害的矿区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爆破警戒范围内是否存在有未搬迁的民房和重要设施;是否严格控制采场作业人数,小型露天矿山现场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严禁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是否严格执行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下停止施工作业相关规定。
3.排土场。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和设计进行排土作业,修建和完善截流、防洪、排水、拦挡等设施,加强排土场稳定性监测检查,严禁在排土场危险区域内捡拾矿石;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是否进行在线监测,并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4.尾矿库。是否按设计放矿、筑坝,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是否符合要求;排洪、排渗设施建设是否达标,运行是否可靠,排洪(排水)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排洪(排水)构筑物是否出现堵塞、坍塌;坝体是否稳定可靠,坝体是否存在变形、裂缝、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现象;三等及以上等级的尾矿库是否进行在线监测,并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企业与地方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是否到位;达到设计坝高是否按设计及时闭库;是否落实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措施。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是否按设计配备井控装置,是否落实防井喷失控和防硫化氢中毒措施,是否落实放喷点火装置现场下达点火负责人的责任;是否严格执行工业动火、密闭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审批和监控;站场周边宣传告知,应急管理及演练等相关工作是否到位;是否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严禁不具备相应装备及技术的私营企业从事高含硫气井相关技术服务。
6.地质勘探项目。地质勘探坑探工程是否编制坑探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专篇,其安全专篇是否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坑探工程的坑道通风管理系统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进行风质、风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野外施工及地面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五)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
1.“头顶库”综合治理工程。“头顶库”企业是否编制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是否细化治理工程量、下游搬迁人数和时间进度计划;是否保证治理资金投入;是否按时按计划完成治理进度任务。
2.采空区隐患治理工程。地下矿山企业是否对采空区进行详细调查,并编制治理方案;石膏矿、大面积连片和总体积较大的采空区是否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短时间无法治理、存在突发性采空区坍塌隐患的,是否采取搬迁避让等避险应急预防措施。
(六)停产停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是否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7〕24号)要求,落实停产停工报告和停产停工公告制度,落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技术方案及专人值守、应急抢险等措施。矿山复产复工前特别是春节后复产复工,是否制定复产复工工作方案;是否认真排查整治隐患并按程序申请复产复工验收,未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一律不准复工复产。
(七)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进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单位,是否成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领导小组,是否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是否编制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和工作进度等相关内容;是否按照工作方案和工作进度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四、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19年3月底,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安排部署、宣传发动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阶段(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实行企业自查自改,安全监管部门检查督查,抓好问题隐患整改。
第三阶段(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底)。组织开展“回头查、回头看”,加强督导通报,及时总结风险防范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落实持续整改、巩固提高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部署。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高度重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确保岁末年初风险防范各项工作部署真正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强化整治。各地在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中,要做到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全面排查整治隐患。特别要结合各级巡查、督导、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要实施挂牌督办,严格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凡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成的,一律不准复工复产。
(三)严格执法,逗硬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和严厉追责“四个一律”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要集中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加重事故处罚,并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督导,强化宣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的督导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持续改进工作措施,不断推动风险防范工作深入开展。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