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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9-12-20 分享: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9〕9号)和省应急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19〕489号)及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委〔2019〕22号)的统一部署,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现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吸取“12.14宜宾杉木树煤矿透水事故教训,针对岁末年初非煤矿山集中生产、停产停工、复产复工等规律和特点,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狠抓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工作措施和制度落实,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岁末年初特别是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专项行动,对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开展随机抽查督导,依法查处各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组  长:王德文  市应急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成  员:雷  焱  冯文博  樊和鸣  蹇可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由雷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三、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0年4月底。

四、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排土场、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坑探等企业或项目。

五、整治重点和内容

(一)整治重点

1.超层越界开采、不按设计建设生产。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不按采矿许可证圈定范围设计、开采,在生产或建设过程中故意超层、超深、越深、越界等。生产矿山现状与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建设矿山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建设、矿山外包工程作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等。

2.地下矿山仍然使用干式制动器的无轨车辆运输人员、油料和炸药。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实施关闭前突击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已经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4.尾矿库未批先建、未经审批擅自加高扩容、擅自改变筑坝方式、放矿不规范。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油气增储扩能过程中抢工期、抢进度、设备设施超强度运转等问题。

6.地质勘探企业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勘探作业,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整治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实行安全生产全员岗位责任制,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是否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是否落实“双报告”制度。

2.重大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地下矿山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是否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并保证合理可靠,按需分配风量,风质、风速符合规定要求,通风设施牢固可靠、使用正常;井下有人作业或巡查期间,是否停开主要通风机;掘进工作面有人作业或巡查期间,是否停开局部通风机。采场未形成全风压通风以前,是否进行回采作业;采场是否配备足够的风量,是否仅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入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自救器;是否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中等复杂水文地质条件的地下矿山是否成立探放水机构和配备相应人员,是否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是否存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制定顶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单班井下作业人数30人以上的地下矿山,是否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纳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废弃的井巷、硐室、采场和盲巷是否按要求及时封闭或充填等。

(2)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采取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是否按要求采用中深孔爆破,是否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作业;边坡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是否进行在线监测,是否按规定进行稳定性评估;存在断层、山体垮塌等地质灾害的矿区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爆破警戒范围内是否存在有未搬迁的民房和重要设施;300m内的相邻矿山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成立统一放炮警戒管理机构,是否做到“一矿放炮、两矿撤人”。

(3)排土场。是否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或设计规范进行排土作业,是否修建和完善截流、防洪、排水、拦挡等设施,是否加强排土场稳定性监测检查;一级、二级排土场是否进行在线监测,是否按规定进行稳定性评估。

(4)尾矿库。是否按设计放矿、筑坝,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排洪、排渗设施建设是否达标,运行是否可靠,排洪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构筑物是否出现堵塞、坍塌;坝体是否稳定可靠,是否存在变形、裂缝、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现象;三等以上尾矿库是否进行在线监测,是否按规定进行稳定性评估;企业与地方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装备、物资及应急演练是否到位;达到设计坝高是否按设计及时闭库;是否落实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措施

(5)石油天然气开采。是否按设计配备井控装置,是否落实防井喷失控和防硫化氢中毒措施,是否落实放喷点火装置现场下达点火负责人的责任;是否严格执行工业动火、密闭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环节的审批和监控;站场周边宣传告知,应急管理及演练等相关工作是否到位;是否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应装备及技术的私营企业从事高含硫气井相关技术服务。

(6)地质勘探项目。地质勘探坑探工程是否编制坑探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坑探工程的通风管理系统是否完善,是否按设计进行风量分配,是否按设计进行风质、风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野外施工及地面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检查方式

(一)督促企业自查。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相关企业和单位,要求企业对照检查内容开展针对性自查,全面梳理企业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

(二)专项执法检查。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深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执法文书,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落实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因隐患整改不到位酿成事故。

(三)重点督查。市局将采用“1+2”的方式(即市局牵头、县(区)局配合、安全专家参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根据企业分布、人力资源配置等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对各县区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重点督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部署。岁末年初、节后集中复产复工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该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确保岁末年初各项工作部署真正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强化整治。各县(区)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做到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全面排查整治隐患。一要与春节后复产复工相合,严格落实原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7〕24号)要求,严把复产复工验收关,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坚决不予恢复生产或建设。二要与“冬安”暗查暗访专项行动相结合,彻底整治巡查、督导、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严格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确保隐患整改到位。三要结合辖区内非煤矿山特点,对所辖重点非煤矿山进行全覆盖检查。

(三)强化指导,严管重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借助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技术力量和安全专家库的作用,在开展执法的同时指导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切实提高企业自查和专项检查的成效。要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实行“零容忍”,坚持有违必罚和严处重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要严格执法处罚标准,逗硬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要集中曝光,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实施联合惩戒,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加重事故处罚,并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闭环管理,严格责任。要落实闭环管理措施,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违法违规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营造氛围,提高实效。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职工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类安全隐患。对执法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要批评指正;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切实体现专项行动的实效。

请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和集中整治结束前,将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报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樊和鸣,3264150(含传真),QQ邮箱:133691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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