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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参观、考察、调研工作的通知(广应急〔2021〕5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2-26 浏览量: 分享:

 

 

局相关科室,执法机构,代管单位:

为切实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参观、考察、调研的通知》(广委办函〔2020〕82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

(一)严格按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1、严格按年初市政府批复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2、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严格按照年初下达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开展双随机联合监管执法检查。

3、在元旦、春节、国庆、“两会”等重要时段检查,要结合省、市专项检查一并进行,可以合并整合的事项要一并进行。

4、统筹安排本系统行政检查工作,原则上上一级安排检查的下一级不再安排检查;统筹安排单位内部检查活动,尽量减少检查频次。

(二)在开展执法检查前,要向检查对象发送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通知书或政府统一编号的行政检查通知书。并将检查情况于每月30日前报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对企业作出导致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重大涉企行政处理决定,必须将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依据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再报分管市领导研究决定。企业违法行为可能产生即刻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执法检查部门可立即作出处理决定,在作出决定的当天必须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再报分管市领导。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参观、考察、调研行为

(一)每年除陪同国家、省、市级以上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到企业调研指导工作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到企业开展参观、考察、调研活动。

(二)涉企参观、考察、调研等活动实行审批制,由拟到企业的科室(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再报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统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到农业企业开展参观、考察、调研的报市农业农村局归口审批;到工业企业开展参观、考察、调研的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归口审批;到商贸物流企业开展参观、考察、调研的报市商务局归口审批。申请需至少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三)企业根据内容自主确定陪同人员,一般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要求企业迎送,不得要求企业制作专门的展板和悬挂欢迎标语,不得要求企业准备与主题无关的汇报材料或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餐叙、茶歇和产品品鉴,不得接受企业馈赠,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鼓励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开展相关活动,探索联合调研考察、互通共享调研考察成果等方式。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

(一)涉企检查由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应急局纪检组负责监督,对该备案不备案、该批准不批准等违反本通知精神的行为,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责。

(二)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建立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举报制度(举报电话:0839-12345,0839-3356566),未经审批擅自到企业参观、考察、调研或借检查之名持拿卡要、谋取私利的,经举报查实,由市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三)实行涉企参观、考察、调研活动通报制度,具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将到企业参观、考察、调研活动纳入营商环境考核内容逗硬考核。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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