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7日,广元市应急管理局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对昭化区某加油站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存在加油员未着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灭火器未进行检测、应急照明灯设置不合理等11项安全隐患。经立案调查,有2项行为不构成违法,有8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加油员未着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的违法行为,检查当天存在,经调阅监控发现,3月份也存在一次。
处理结果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4.2的规定,广元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