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月,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接举报称苍溪县云峰镇有群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苍溪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经调查:云峰镇陈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陈某某采购非法经营的各型烟花爆竹54箱,且将该批烟花爆竹存放在自建房一楼临近公路左侧的第二间房屋内并用于销售。
处理结果
陈某某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某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54箱)及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