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地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机构改革职能职责的调整变化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元市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三大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委的决策部署,做好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
第三条 市应急委实行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指挥体系和应急机制,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广元军分区、武警广元支队、中央在广与省属重点单位和下级党委政府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市应急委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市政府市长担任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广元军分区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武警广元支队支队长担任副主任。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市应急委主任领导市应急委的全面工作,指挥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常务)副主任受主任委托指挥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并领导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分管领域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六条 市应急委下设抗震救灾、生产安全、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消防安全、森林防灭火、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动(植)物疫情、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运行保障、影响市场稳定、金融安全、涉外(含港澳台)安全、社会舆情等18个专项指挥部,负责全市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结合各成员单位部门职责,制订指挥部工作机制和具体工作规则,构建完善权责分明、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指挥体系。
第七条 市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性专项指挥机构,直接负责需由市级响应的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事件;响应结束后,市应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取消该临时性专项指挥机构或将其转为常设专项指挥机构。
第八条 市应急委委员根据需要,参加各专项指挥机构,组成相关专项指挥部。
第二章 应对处置
第九条 市应急委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坚持“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原则。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开展应对处置;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对应专项指挥部指导协调县(区)党委政府应对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对应专项指挥部组织指挥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各方救援力量开展应对处置;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在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工作组和市委的领导下,建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任指挥长或市长任指挥长的指挥体系,实行以市应急委对应专项指挥部为主的扩大响应,根据需要相应增加副指挥长和成员,搭建前后方指挥平台,组织开展应对处置。
第十条 发生跨县(区)的、超出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一般突发事件;以及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对应专项指挥部提出并报市应急委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并按规定报送省委、省政府。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党委政府必须开展先期处置。
第四章 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分工负责制度。各专项指挥部在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领导督促承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应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范、监管防治、组织预案编制演练等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县(区)党委政府开展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按照市应急委的安排,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协调联动制度。市应急委建立军地、企地、部门和救援队伍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有效支援的工作机制,实现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整体联动。建立与相邻省、市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市内区域协调联动。
第十五条 会商研判制度。根据风险隐患、热点难点问题、临时突发状态等情况,市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举行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紧急会商,研判分析风险隐患,研究预防和处置措施。必要时,增加非成员单位参与会商。
第十六条 预案管理制度。市应急委负责指导建立健全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预案体系。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办公室组织起草修订,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以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包括市级部门牵头的重大展会活动等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起草修订和发布,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定期演练制度。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市应急委办公室及各专项指挥部根据预案要求和工作需要,以协调指挥、联合行动为重点,定期组织军地联合指挥演练。
第十八条 应急保障制度。市应急委办公室牵头开展各项保障制度制定,建立健全财政应急保障机制和资金快速拨付机制,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和信息库,完善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分部门、分区域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和调度指挥体系。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总结评估制度,市应急委或专项指挥部组织对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适时向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建立督查制度,对市应急委决定事项、市应急委领导同志批示及其他交办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对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其他专项应急工作进行抽查督查。督促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建立奖惩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并提出激励建议;对失职、渎职的进行通报批评和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会议文件
第二十条 市应急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会议主要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应急管理重大政策措施、明确总体工作部署要求、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相关文件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委全体会议。由市应急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市应急委全体委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议题由市应急委办公室拟定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二十二条 市应急委专题会议。由市应急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参会单位由市应急委办公室拟定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二十三条市应急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市应急委办公室主任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及会议文件的起草、报批、印发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试行)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广元市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广府函〔2019〕 6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办公室)运行机制,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市应急委办公室是市应急委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市应急委日常工作。
第二条 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各1名分管副局长(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委各委员单位联络员〔承办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二、主要职责
第三条 负责督促落实市应急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要点,报市应急委审定后实施。
第四条 负责指导全市应急管理体制、 机制和法制建设,统筹制定全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推动各级各部门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第五条 研究拟定年度应急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牵头组织开展应急管理目标绩效考核工作。
第六条 负责调查、分析、研究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向市应急委提出应急管理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
第七条 负责对全市各级各部门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指导,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发布,负责预案的衔接、备案工作,推动各级应急预案的落实;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直接组织军地联合演练。
第八条 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三大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报送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负责收集整理信息报市应急委相关领导,草拟或审核应当对外公布的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授权发布。
第九条 协助市应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较大或特殊情况下的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参与配合做好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条 负责对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加强与各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广元军分区和武警广元支队等衔接联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与共享渠道,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处置机制。
第十一条 负责市应急委会议组织、简报编印、文件起草、档集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决策部署,研判有关情况,提出决策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值班值守制度。巩固完善常态应急值守制度,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应急联合值守机制,构建运转高效、指挥通畅的值班值守体系。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突发事件时,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或专项指挥部指挥中心参与应急值守。
第十五条 会商制度。针对突发事件处置需要或按照应急委领导指示要求,市应急委办公室牵头,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及时举行会商,研判形势与对策,为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建议,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相关决策部署。必要时增加非成员单位参与会商。
第十六条 联络员制度。市应急委委员单位各确定1名承办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每季度召开1次联络员会议。
第十七条 军地联动制度。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加强与广元军分区和武警广元支队的衔接沟通,建立情况会商、预案对接、联合指挥、联合演练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实行信息实时通报,提高快速反应和联合救援能力。
第十八条 简报制度。设立《广元应急》专项简报,及时反映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决策部署及落实情况,总结交流成员单位和县(区)应急管理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
第十九条 督查调研制度。 跟踪督查市应急委决定事项、市应急委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及其他交办事项。根据年度突发事件风险特点和发展趋势的分析预判,组织开展综合或专题调研。
第二十条 文件审签制度。市应急委办公室成员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等由市应急委办公室主任审签,重要工作文件报请市应急委常务副主任签发。
四、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广元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