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1-11-23 分享: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进行了部署。2020年8月,生态环境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20〕35号),要求各地充分考虑实际,制定本辖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当前,全省其他市州均按要求出台了举报奖励办法,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广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制定目的

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渠道,调动公众参与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引导群众逐级反映生态环境问题,使环境问题能够从源头上得到处理,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

  三、适用范围和举报途径

《奖励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12345、12369等渠道举报广元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包括12345、12369电话举报热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来信来访举报,国家“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微信举报、微博举报账号,地方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设立的“环保曝光台”等新闻栏目。

  四、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6个章节21条,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总则、奖励范围和金额、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奖金发放、监督管理、附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奖金发放。市级查处的举报,由生态环境违法结果发生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提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环保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依据对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分级分类给予100元、200元、300元的奖励。

《奖励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五、施行日期

《奖励办法》解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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