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3〕191号)要求,巩固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排污许可提质增效主线,完善联审核查、质量检查、动态管理、部门监管联动等管理机制。加强协作配合,落实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和执行报告检查,构建排污许可证质量“源头把控、过程管理、事后监管”的全闭环管理模式,提高证后监管效率,发挥“一证式”管理效果。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联审核查机制
1. 规范核发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采取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做好新增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持证单位的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变更和延续等工作。排污许可核发应严格按照受理、经办、会签、审核、审批流程进行办理,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后对满足核发条件的排污许可申请依法做出许可决定,对不满足核发条件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以下均需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落实,不再列出)
2. 强化联合审查。在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过程中,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核排污单位排污口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许可排放量,固体废物基本信息及处置去向,自行监测方案及要求,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主要内容、上报截止时间,信息公开方式、时间节点、公开内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记录频次、记录形式等。同时,对大气、水、土壤、固废等提出污染防治要求或环境管理要求。(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大气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综合环境管理科、农村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3. 做好现场核查。对于首次申请或涉及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等情形的重新申请,应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前组织县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或委托技术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二)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定期梳理全市范围内有效期届满或临期的排污许可证清单,对有关排污单位开展帮扶提醒,同时,对环境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督促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内容。(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三)健全部门监管联动机制
1. 加强监督执法。执法部门定期对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情况开展检查,并对排污单位执行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核,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实际建设、运行情况与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信息不符的,及时督促整改,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立案查处。(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行政审批科)
2.加强监测管理。监测管理部门对执行报告中的自行监测和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相关内容开展核查,及时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责任部门:综合环境管理科,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四)健全质量检查机制
按照全省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要求,每年自行组织或委托技术机构对上一年度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抽查,对许可证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级分类处置,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整改,确保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同时,加强对排污单位的帮扶指导,引导其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建立自检制度,提升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
(五)探索环评与排污许可同步办理
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广的原则,首先在市本级开展试点,对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新(迁)建、改扩建设项目,可实行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同步办理。(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性报告检查等工作是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不断夯实排污许可证质量,提升排污许可核心管理制度效能。
(二)注重宣贯培训。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政策宣贯,加大对管理人员、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三方技术机构人员的培训力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期排污许可相关业务培训。
(三)强化监督考核。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制度考核等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各县区生态环境考核中,对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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