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广元市青川生态环境局与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文县分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川甘两省交界处的陇南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车间4台硅铁冶炼炉正在生产,经查阅环评81页2.2.3.9.2脱硫系统篇章,从矿热炉余热锅炉后引出的烟气在除尘器前烟道内喷入氢氧化钙粉体,脱硫后的粉状颗粒随气流进入布袋除尘器进一步净化处理,达标排放;查阅85页2.2.3.9.3脱硝系统,尿素制成的氨水在混合器和管道中与烟气混合后,进入氨水分配总管,氨水喷射格栅安装在反应器前的竖直烟道中,达到去除氮氧化物的目的。但现场检查发现,上述环保设施未建成、未正常运行。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11日,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文县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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