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妥善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市结合实际,起草了《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二、本《暂行办法》(草案)同时在广元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www.muncard.com/)、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jsj.cngy.gov.cn/)和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http://fzb.cngy.gov.cn/index.html)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广大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出。联系电话:0839-3272102,传真:0839-3266493,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612号 邮编:628017,邮箱:745134147@qq.com。
附件:1.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2.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和(示范文本)
3.建设项目进场(离场)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
4.月度建筑工人考勤统计表
5.月度建筑工工资审核清单
6.月度建筑工工资支付清单
7.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8年11月22 日
附件1:
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第三章 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四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五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六章 失信行为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拖欠问题,切实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8〕61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广府办发〔2016〕5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含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工资是指服务于施工企业、在建筑工地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等)的劳务性工资。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本级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实施、监管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实施、监管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办理和缴存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工人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直接发放,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建筑用工企业(指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应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附件1),明确工资发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规范工程发包、承包行为。禁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资承包等行为。
第二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以建设项目为单元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相关信息录入工作。相关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负责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实行在建项目劳资专管员制度。施工总承包和分包企业在项目部均应设立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的劳资专管员负责本项目所有建筑工人实名制的信息录入、日常考核、工资结算及工资支付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准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分包企业的劳资专管员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信息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第九条 实名制管理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民族、血型、身份证件号码、电子照片、用工合同、作业岗位、职业技能、健康状态、手机号码、出入场考勤、工资支付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资专管员应采集所有进场作业人员身份信息(包括自行招用人员、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招用人员),填报《建设项目进场(离场)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附件2)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备。分包企业的劳资专管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建设项目进场(离场)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中人员信息的准确性仔细核对,并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施工过程中,进场建筑工人信息发生变化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实时更新,且在变化发生3日内将《建设项目进场(离场)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备。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配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门禁系统,鼓励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所有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本人考勤。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筑工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附件6),公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电话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出入场考勤、工资支付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实行月度统计考勤制度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月统计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自行招用的作业人员考勤信息,对照《建设项目进场(离场)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每月1日前汇总填报上月《月度建筑工人考勤统计表》(附件3)、《月度建筑工人工资审核清单》(附件4),并在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每月5日前将经过建筑工人本人、各班组长、分包企业劳资专管员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劳资专管员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的《月度建筑工人考勤统计表》、《月度建筑工人工资审核清单》报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项目建立劳资档案,上述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均应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各存一份,保存至少2年;项目部留存一份,以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检查。
第三章 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以建设项目为单元,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受托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如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承建多个施工项目,可在银行开立一个建筑工人工资专户,由银行为各个施工项目生成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子账户”,实现各个施工项目建筑工人工资的独立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须明确列入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相应条款。如无相应条款的,必须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实行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先行将经各方确认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再行拨付其余工程款。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银行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协议三方要严格按照托管协议保证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并结清建筑工人工资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签字签章的《关于注销xxx工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到专户银行办理结余资金转出和工资专户注销。
第四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存入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每个月底将《月度建筑工人考勤统计表》、《月度建筑工人工资审核清单》、《月度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清单》(附件5)一同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应严格审核并签字签章,确保项目建筑工人工资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每月8日前将建设单位审核并签字签章的《月度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清单》报与受托银行,并对清单的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单位须在每月10日前根据审签的《月度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清单》,拨付月度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次月申请拨付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和其它工程款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上月度专户银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凭证。
(四)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建筑工人工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拨付使用项目工程款时,必须提供拨付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银行转账回执单(含项目所有合同段)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已足额拨付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证明,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方可拨付本次申请的工程款。
第二十条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一)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的办理。新建项目开工15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建设项目进场(离场)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为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工人办理领取工资的银行卡,负责收集记录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工资银行卡信息或统一办理发放工资银行卡,不得有遗漏。进场人员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增补或清除,确保每月《月度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清单》中人员信息全覆盖且准确无误。办理银行卡所需建筑工人个人申请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收集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受托银行应加强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在受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卡申请5日内完成制卡工作。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建筑工人办理的工资银行卡,必须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建筑工人本人签收的工资银行卡发放清单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留存备查。
(三)每月10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由受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建筑工人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受托银行应提供工资支付短信服务,及时向建筑工人反馈其工资收入信息。
(四)工资发放凭证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保存备案,银行保存的工资电子发放凭证和施工企业保存的工资发放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部署辖区内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对新建、在建项目实名制情况现场监督检查,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用工登记及工资支付的具体实施进行动态监管,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对各参建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未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暂停拨付工程款。
建设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向专户银行报备。工程完工后,如建设单位未将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程价款中的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划入建筑工人工资专户,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全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度,编制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规定,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及时准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为由克扣或拖欠建筑工人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建筑工人。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各参建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参建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当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参建单位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如逾期2个月未拨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受托专户银行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鼓励专户银行免费为建设项目提供实名制考勤设施设备、银行卡和短信等服务。
第六章 失信行为惩戒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对违规要求企业强制使用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相关条款、未及时拨付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造成建筑工人上访,记不良行为记录,扣减相应诚信分值。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含设立劳资专管员、建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等)、未按时报送报表、恶意拖欠或克扣建筑工人工资等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记不良行为记录,每发现1次记录1次,累计扣减诚信分值。对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
第二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虚假的建筑工人工资清单或将材枓款、垫支款、借款、利润款等其它款项伪造为建筑工人工资套取建筑工人工资专项资金的,按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则自印发之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8年 月 日
附件2
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书
(示范文本)
甲方(用工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从 年 月起至 工程结束时止,为本合同的期限终止时间。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 (工作地点),从事 工种工作,其职责是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要求,自觉进行工作,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因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可协商调整乙方工作。
第四条 甲方以下第 种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1、计时工资。每月工资为 元。
2、计件工资。每 (工作单位)支付工资 元。
3、其他形式的工资。 。
第五条 甲方于每月 日以法定货币支付乙方工资。(如按工作进度预付,余款待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关不付给)。
第六条 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表并公示,由乙方本人签字确认领取。
第七条 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职业安全和卫生权益,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乙方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组织上岗前培训,确保乙方持证上岗。
第八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九条 工作时间
1、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确定乙方执行下列第 种工作制度。
(1)、标准工作制度(每天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
(2)、不定时工时制 。
2、乙方因岗位变动后,其工时按新岗位的工时制度执行。
第十条 休息休假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时制度,安排乙方休息时间。
2、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权利。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相关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积极申请赔偿。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专项协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及甲方规章制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或终止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从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判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补充事项 。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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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进场(离场)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 | ||||||||||||
工班名称: 合计进场作业人数: 人 统计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血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所在分包企业名称 | 用工合同 | 作业岗位 | 职业技能 | 健康状态 | 手机号码 | 进场时间 |
本页小计: 人 | |||||||||||||
填表人(总包劳资员): | 分包企业核对 | 劳资专管员: 年 月 日 |
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 |
(公章) | |||||||||
年 月 日 | 项目负责人: (公章)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注:1、进场作业人员按分包企业分专业分别登记后汇总;2、登记表每页均应签字签章齐全。3、如没有分包(含专业工程和劳务),进场人员均视为总承包自行招用人员,则本表不需分包企业签字签章。 | |||||||||||||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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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建筑工人考勤统计表( 月) | |||||||||||||||||||||||||||||||||
考勤单位: | 考勤工班 | 考勤人 | ||||||||||||||||||||||||||||||||
姓名 | 时间 | 考勤时段( 年 月25日至 年 月25日)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本月出勤天数 | 本人签字 | ||
上午 | ||||||||||||||||||||||||||||||||||
下午 | ||||||||||||||||||||||||||||||||||
上午 | ||||||||||||||||||||||||||||||||||
下午 | ||||||||||||||||||||||||||||||||||
上午 | ||||||||||||||||||||||||||||||||||
下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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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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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
上午 | ||||||||||||||||||||||||||||||||||
下午 | ||||||||||||||||||||||||||||||||||
注:1、考勤单位填写用工企业名称,指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总承包企业;2、考勤工班及考勤人员应与进场作业人员信息登记表相一致;3、出勤划√,病假划o,事假划△,未出勤划×。 |
月度建筑工人工资审核清单( 月) | ||||||||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工班名称: | 用工企业名称: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当月出勤天数 | 当月应发工资(元) | 签字确认 | ||
签字确认栏 | 工班长: | 分包企业 | 劳资专管员: | 年 月 日 | 总承包企业 | 劳资专管员: | 年 月 日 | |
项目负责人: | (公章) | 项目经理: | (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注:1、月度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按用工企业分别填报,一起公示;2、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3、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民工本人、各班组长、分包企业劳资专管员和项目负责人、总承包企业劳资专管员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总承包企业公章,报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支付工人工资的重要依据。 |
附件6:
月度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清单( 月) | |||||||||
填报时间: | 年 月 日 | ||||||||
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是否公示 | |||||||
总承包企业 | 工班名称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银行卡号 | 联系电话 | 当月出勤天数(天) | 当月应发工资(元) | 当月实发工资(元)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合计 | |||||||||
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
(公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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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附件6 | 建筑工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 |||||||
项目基本信息 | 公 示 栏 |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月度考勤公示( 月) | 月度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月) | |||||
开工日期 | 预计竣工日期 | |||||||
工人权益关联单位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电话 | ||||||
总承包企业 | 项目经理 | 电话 | ||||||
劳资员 | 电话 | |||||||
专业分包企业 | 项目负责人 | 电话 | ||||||
劳资员 | 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电话 | |||||||
劳资员 | 电话 | |||||||
劳务分包企业 | 项目负责人 | 电话 | ||||||
劳资员 | 电话 | |||||||
投诉电话 | ||||||||
广元市(xx区/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 电话 | |||||||
广元市(xx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电话 | 特别提示:月度考勤结果是计算当月应发工资的重要依据。请各位工人仔细核对,如无异议应当签字认可。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可通过你所在的班组向你所在的企业劳资员和项目负责人申述。 | 特别提示:月度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是建设单位拨付项目当月民工工资专款和银行代发工资的重要依据。请各位工人仔细核对,如无异议应当签字认可。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可通过你所在的班组向你所在的企业劳资员和项目负责人申述。 |
未收到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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