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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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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监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是否取得城市、县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与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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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监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是否取得城市、县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与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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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监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是否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并取得城市、县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与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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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管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
监理企业 |
对企业资质(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标准和市场行为进行抽查。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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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管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 |
抽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是否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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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
建筑施工企业 |
抽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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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管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抽查监理工程师执业履职等情况。是否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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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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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管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条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抽查“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是否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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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是否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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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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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抽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情况。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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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建筑业企业 |
一、对企业现有资质(资格)条件的核查 检查企业现有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对企业市场行为的核查 (一)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企业根治欠薪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相关制度,是否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 (三)检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核查中标企业现场执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是否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配备相应人员。 (四)检查建造师执业资格。检查建造师是否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情况,检查建造师项目现场到岗履职情况。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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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对企业现有资质条件是否满足标准和市场行为进行检查。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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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
注册建造师 |
检查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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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经营开发能力的监督检查 |
1.《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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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111号 6、《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以及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执行情况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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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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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对勘察设计企业现有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以及市场行为进行抽查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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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 |
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检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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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 |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注册建筑师 |
检查注册建筑师在执业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六)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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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需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六条 |
其他建设工程 |
消防标准执行情况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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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岗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签订情况,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公示情况,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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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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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民用建筑节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 |
抽查是否满足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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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四十二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 )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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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
(一)是否存在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二)是否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三)是否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四)是否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五)是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六)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是否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 (七)是否存在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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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七条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一)企业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情况、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员到岗及从业情况、房地产估价报告完成质量、档案管理情况等。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到岗、是否参加继续教育。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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