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2018-07-18  来源:市局网管室

各县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我市工程监理企业履行扬尘治理、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市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达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监管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4〕238号)、《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川建质安发〔2013〕594号)、《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监理机构现场人员管理

(一)从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根据工程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工作期限以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项目监理机构最低人员配置应符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1/T085-2017)第3.4的相关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只能同时担任不超过三项非异地工程项目总监,且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配备总监代表方可。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主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其他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履约期间,可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工程监理企业要按照监理岗位人员标准聘任监理人员从事监理现场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文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具有监理人员培训证书,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文件,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文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具有四川省住建厅监理人员培训证书,工程监理企业书面聘任文件,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文件;监理员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四川省住建厅监理人员培训证书,工程监理企业书面聘任文件。

(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管理。监理机构配备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监理合同备案人员一致。严格执行人员变更报批程序。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和专监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有特殊原因的监理单位需要变更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1.变更原因:a.因重病(持县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b.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c.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d.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e.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f.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职责的。具备以上原因之一者才能办理变更手续。

2.变更原则:变更前与变更后人员要同单位、同资质级别或变更后人员资质满足工程规模要求,且变更人员必须出具注册单位登记备案资料和提供单位为其缴纳最近连续6个月的养老保险金证明。

3.变更程序:由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变更原因的原始证明材料,报经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期内,监理人员变动更换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总人数的50%。

二、严格落实工程监理责任

(一)工程监理企业责任。工程监理企业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责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要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受聘岗位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责任,做到在岗履职尽责,不得擅自脱离岗位。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签署书面授权和书面承诺“两书”,对施工质量承担终身监理责任。

三、严格监管工作程序,落实监管工作责任

(一)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准入清出机制,对在我市注册的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动态核查,以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和是否达到资质标准为重点,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降低或撤回其相应资质。

(二)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各级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按以下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及项目监理机构履行扬尘治理、质量安全责任行为的监管。

1.对工程实体扬尘治理、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抽测及评估;

2.对项目监理机构在扬尘治理、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关工作进行抽查;

3.对监理企业执行考评进行进行检查,抽查项目监理机构自检、监理单位巡检情况,完成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考评打分并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及《监督记录》;

4.对考评结果为C等、D等的项目监理机构督促整改并复查;

5.汇总考评结果,实时上传《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对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不履行其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监督机构应记入项目监督档案,责令限期整改,按程序记入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数据库,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导致扬尘治理、质量安全事故、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或终生不予注册等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监理人员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的处分。严格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7〕34号)要求,对现场检查发现的监理人员不按规定配备、变更和到位履职的行为按程序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予公布。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监理企业应按中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监理规划)要求组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并按监理规划中列出的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落实到位。凡监理人员合理变动的,监理企业均应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并取得同意,同时向监督机构备案。

(二)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要求落实项目自检,并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建立常态化的企业巡查制度,加大对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相关行为和执行考评情况的内部检查,确保监理责任落到实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日常监督与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监管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6〕641号)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情况、实体质量安全管控情况和考评整改闭合等情况的动态监管。

(三)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事中监管,动态核查现场监理人员相关信息。目前,我省的监理人员相关信息均可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进行查验,监管人员也可现场通过扫描监理人员二维码进行验证。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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