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建筑企业、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
为认真落实《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建人教发【2015】751号),保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市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机构的确定
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设立的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具有培训资质的建设行业社团和建筑专业培训机构、开设建设类专业的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可申请成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申请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报送条件
1、建立相应的内部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有满足培训考核工作的办公场所及设施配备、链接互联网的电脑、身份证读卡器、证书打印机等。
3、具备满足相应工种理论和实操培训考核的场地、材料和设施设备(无实操培训考核场地的,需提供与企业签订的租用、使用协议)。
4、管理人员应有3人以上,首次申报师资应有6人以上。各工种授课师资应有2人以上、包括专业理论和实作指导老师,可以兼任。师资应是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或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获得各级相关专业劳动技能竞赛荣誉和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师傅。兼职师资应有聘任合同。
(二)报送时间
首批认可的培训考核机构申请材料报送的截止时间为11月25日前,从2016年起,为每季末月底。
(三)报送材料(各2份)
1、《四川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1);
2、《四川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诚信承诺书》(附件2);
3、建筑企业资质或培训、教育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培训师资个人相关证书等复印件。
同时报上述材料电子文档。
(四)报送地点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办公室(地址:广元市利州东路一段612号,邮编:628017,联系电话:3267773,电子邮箱5170366@qq.com)。
二、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
(一)培训实施主体、培训方式和内容
1、培训实施主体:一级资质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自有工人或其项目在岗工人的培训,由取得资格的企业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实施;没有培训考核机构的建筑施工企事业的工人培训,由企业自主委托具有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考核机构或者院校培训考核机构实施培训。
2、培训实施方式:采取基地集中培训与施工现场培训、分阶段培训与一次性培训、师傅带徒弟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等方式,实现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网络培训等方式。
3、培训内容和时间:培训内容参照现行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内容进行,对普工,要重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初、中、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培训时间:普工不少于8学时,初级工不少于20学时,中级工不少于40学时,高级工不少于60学时。
(二)考核主体、方式、内容
1、考核主体:建筑工人经培训后,对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考核评价,由培训考核机构安排时间、场地,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技师、高级技师由厅培考办安排时间、场地进行。
2、考核方式、内容:考核内容参照现行建设职业技能考核有关规定,包括安全生产、工种理论、操作技能三方面,考评可采取基地或施工现场阶段性测试与模块化考核相结合等方式。理论考核试题题库由省上统一建立,考核试卷由培训考核机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三)颁证条件、程序
1、颁证条件:经培训且安全生产、工种理论、操作技能三科考核成绩合格的人员,可申请颁发全国统一编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2、颁证程序:培训考核机构通过“建筑工人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培训计划、进行培训考核办班备案;在完成批次(班)培训考核后三日内,将《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成绩表》(附件3)上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厅培考办编码后,统一核发空白合格证,合格证由培训考核机构自行打印,并加盖培训考核机构印章后发放。
三、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经审查认可的各培训考核机构是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颁证的责任主体,对培训考核颁证负责,上报的申请信息和建筑工人培训、考核、颁证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对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合格证书。
(二)做好日常管理:各培训考核机构要搞好“建筑工人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定时进行数据备份。有关培训考核过程记录资料及时归档,档案资料保存期2年。
(三)实行动态监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培训考核机构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颁证工作中的动态监管,在培训考核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培训考核资格,并承担相关责任。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5年 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