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广元市农业局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通告
广城通〔2014〕1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内禁止焚烧秸秆
1.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
2.城区周围5公里内;
3.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2公里内;
4.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集中式饮用水源等周围1公里内。
上述区域农作物秸秆,应采取集中粉碎、积肥还田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除此以外的区域也应鼓励推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控制和减少秸秆焚烧行为。
二、全市范围内禁止焚烧垃圾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焚烧秸秆、垃圾造成大气污染和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分别由环保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进行处罚。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焚烧秸秆、垃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禁烧宣传教育工作,强化责任,加强巡查,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投诉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环境保护局12369,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9619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广元市农业局
2014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