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页>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元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元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4-15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分享: 【字体: 打印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环局,各科室、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广府办函〔2018〕115号)有关精神,我局制定了《广元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5


广元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切实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广府办函〔2018〕115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和相关工作内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一)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被发现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被保险建筑的物质损失的缺陷。

   (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英文: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简称“IDI”))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被保建筑物的物质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三)技术风险管理机构(英文: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简称“TIS机构”),是指从事技术风险管理服务的法人机构。技术风险管理服务是指通过对工程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到缺陷责任期,针对保单责任范围的内容,对质量潜在缺陷风险进行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并提出整改建议,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损失。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IDI”)的综合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属地管理原则及层级负责本县区IDI具体工作的推进和实施。

第四条  实施对象

(一)利州区作为我市推进IDI试点先行县区。

(二)率先在全市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特别是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等住房积极开展试点。

(三)同时也鼓励其他条件成熟的县区房屋建筑工程参照实施。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主要指住宅工程。上述三条实施对象范围内IDI的承保管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的风险管理、维修理赔、信息平台管理、信用管理等适用本细则。参与本市IDI活动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六条  基本承保范围和保险期限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阳台、雨篷、挑檐、飘窗等悬挑构件坍塌和结构外墙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5.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防水工程

1.地下、屋面、厨房、厕浴间防水渗漏;

2.外墙(含外窗与主体结构的接缝处)渗漏;

3.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三)保温隔热工程

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层破损、脱落。

    (四)附加险

    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3.门、窗工程;

    4.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

    5.装修工程。

上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一)、(二)、(三)、(四)项的保险期限分别为10年、5年、5年和2年,在保险期限之前分别有2年的等待期。保险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开始起算。鼓励推广延长保险期限,每五年续保一次。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承保范围及保险期限,但均不得低于上述规定。

第七条  保险公司选定

主承保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达到50亿;

(二)近三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三)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

(四)具有缺陷保险承保经验;

(五)在全省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第八条  承保模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采用共保体方式承保。

共保体应由“主承保”保险公司和至少两家共保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保险公司由“主承保”保险公司自行择优选择,并实行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共保公司之间应以共保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在项目上的承保份额、权利义务。

    第九条  保费计算及费率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合同

投保IDI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开始时,选择具有主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名单中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以报价函形式响应。建设单位应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协商支付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管理要求

保险公司应设立独立的IDI业务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负责 IDI 业务的全过程集中管理。参与本市IDI的保险公司,均应对IDI 业务进行独立核算,除TIS费用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与 IDI 业务相关的费用。

    主承保公司对所出具 IDI 保单及其委托的TIS机构结果承担直接责任,主承保公司负责对参与共保的其他保险公司和TIS机构进行合规管理,并承担由其他共保公司或TIS机构违规行为的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IDI报价函管理制度,规范报价行为。意向客户询价时,应当以正式报价函的方式向客户出具报价。保险公司不得以减少建筑面积、降低建安造价、剔除装修费用等方式缩小承保范围降低保额,不得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承保,不得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TIS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TIS机构由主承保公司综合考虑技术风险管理机构的资信记录、注册资本、资质、财务状况、已参建国际国内实操项目案例及服务团队素养能力、技术风险服务方案、本地区落地机构、人员内控风险管理等因素自主聘请,为建设项目提供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组织,可作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技术风险管理机构:

1.具有大型建筑工程管理经验,并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施工图审查资质、甲级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同时具有以上2个及以上甲级资质的单位优先;

    2.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注册工程师的工程管理机构;

3.其他符合条件的国内外知名工程管理咨询机构; 

严禁建设单位指定TIS机构要求保险公司承保。TIS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与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材料供应和构配件生产等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保险公司严格对TIS机构履行风险管理进行指导,要求TIS机构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阶段的质量风险管理,建立评价机制和项目台账机制,定期对TIS机构工作进行追踪和分析评价,包括当期所有项目的风险管理实施和进展情况、各风险管理机构的总体评价情况等。主承保公司不得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选定TIS机构,并统一向TIS机构支付风险管理费用。

保险公司应与TIS机构签订风险管理合同,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合同支付风险管理费用。

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应向TIS机构共同出具《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TIS机构凭授权书进入施工现场实施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风险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拟承保建设项目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项目负责人,并授权其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拟承保建设工程项目中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确因正当事由更换负责人,应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确认,并指定新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和计划

风险管理合同签订后,TIS机构需对收集的相关工程资料进行风险分析,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编制《初步风险识别报告》和《技术风险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送建设单位,保险公司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风险交底

工程开工前,保险公司应组织TIS机构、建设单位及项目参建各方召开风险管理交底会。交底会上TIS机构应对工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点、过程中质量检查方式以及参建各方需配合事宜等进行告知,并形成会议纪要。

建设单位(包括代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对TIS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检查报告

TIS机构应按照风险管理合同要求执行现场检查,并及时编写《过程检查报告》 (以下简称“检查报告”)报保险公司,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情况的描述、检查存在的勘察设计缺陷、检查存在的材料缺陷、检查存在的质量缺陷、检查存在的施工缺陷、缺陷处理建议和潜在缺陷风险分析。

    TIS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和相关说明材料应及时发送、告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保险公司;整改后,施工单位应当将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和相关说明材料及时报TIS机构完成销项。

TIS机构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及时将质量缺陷相关资料作为附件交保险公司,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检查报告审核、盖章后交建设单位,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检查报告中存在重大缺陷转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质量缺陷改正

建设单位在收到检查报告后, 应当组织参建各方及时改正质量缺陷。质量缺陷改正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回复保险公司。严重的质量缺陷未改正的,并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不得同意通过相关验收。

第十七条  质量风险最终检查报告

工程完工后,TIS机构应对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情况、质量缺陷追踪情况进行汇总评价,编制《质量缺陷风险总体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总体评估报告”)并报保险公司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总体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情况汇总、改正质量缺陷汇总、总体风险评价。

保险公司审核总体评估报告,盖章后交于建设单位。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将总体评估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TIS机构总体评估报告中列出的重大质量缺陷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保险公司有权要求TIS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查验并出具报告的,TIS机构不按时出具报告产生逾期影响由TIS机构承担相应合同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  争议处置

在工程质量交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如对质量问题责任有异议或建筑所有权人与保险公司对建筑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十九条  入户告知

保险公司对住宅建筑应当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明确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等,保障购房者权益。

    在建筑所有权人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建筑所有权人。《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补充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保险期限起算日之前负责维修的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建设单位监督电话;并明确保险期限内承保理赔公司的名称、联系电话等。

    其他投保的建筑工程参照此执行。

第二十条  维修责任归属

房屋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两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承包单位进行维修或赔偿,因维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之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法保留对应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单位追偿的权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外或保险期限到期之后的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险理赔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保险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建筑所有权人可以通过保险信息平台提出索赔,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应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设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受理报案申请专线服务电话,接到报案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和维修工作。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建筑所有权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建筑所有权人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代位追偿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设单位如要解除合同,保险公司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对已经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征得全部买受人的书面意见。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解散、破产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权益转让

在保险期限内建设工程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本保单下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信息平台

保险公司应统一搭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信息系统,负责承保信息(包括建安造价)、风险管理信息(包括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再保信息、理赔信息的上传、汇总和过程监控,对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工作质量,以及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督与信用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单位、保险公司、TIS机构、项目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对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如下处理:第一次责任认定后,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次责任认定后,限制其 1 年内不得承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新业务;第三次责任认定后,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承保资格。

    1.设定 IDI 保费规模目标或对业务机构进行保费规模考核;违规向 IDI 客户报价;签订保险合同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如以减少建筑面积、减少建安总造价、剔除装修费用等方式缩小承保范围的,或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承保等其他行为;

    2.以经纪、代理机构等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他人或者机构回扣费用等利益;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用于公司其他险种业务;违反合同规定拖欠风险管理机构费用;

3.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标准进行理赔维修;拒绝或者不配合检查、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上报或上传信息;

    4.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风险管理机构(TIS)及从业专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保险公司给予其如下处理:第一次责任认定后,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第二次责任认定后,限制其 1 年内不得承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新业务;第三次责任认定后,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名单。

    1.转包、违法违规分包业务;机构、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虚假承诺行为;机构、相关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2.人员配备不符合相关规定;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不配合检查、调查;恶意压低价格竞争等扰乱市场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未按照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实施过程检查,怠忽职守的,或者发现问题后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4.接受参建单位好处擅自降低质量风险管理水准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专员回扣承接业务的。

    (三)对建设、施工等其他单位,不配合TIS机构检查,或未按照规定对存在的质量缺陷整改到位、验收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后果的,按照规定给予限制承接业务、记分等信用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激励

对实施IDI的房屋建筑工程给予提高企业信用评价、建设工程评优评奖等激励。

第二十八条  其他

鼓励扩大保险范围,将施工图审查、监理质量内容纳入保险范围,由TIS机构负责有关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的把控,逐步探索培育我市专业、高效、独立的建筑工程新监管模式。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点实施,待试点工作成熟后可根据需要补充完善,相关条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07-2022 jsj.cngy.gov.cn online services.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5000522号-6 网站标识码:5108000044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39-3266750   维护单位: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宣传信息中心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238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