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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7-12-08 来源:市局办公室 分享: 【字体: 打印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

  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发布)。

  三、《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四、《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8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

  五、《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3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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