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委办〔2016〕52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
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四川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第四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具体工作由省、市(州)、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会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充分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三)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加强督促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督促检查。
(四)建立健全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五)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组织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评先受奖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第七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各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少于一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检查、考核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依照规定进行奖惩。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三)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四)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动承担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与公共安全事件、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二)完善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工作职能,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落实措施,建立严格的检查督促、定量考核、评价奖惩制度,在本部门(单位)、本系统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部门(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嘉奖和表扬,并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省委政法委、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开展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进行嘉奖。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五条 对连续三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对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在推荐参加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评选时,应当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对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目标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市(州)、省直部门(单位)和经过检查验收获得“四川省平安建设先进县(市、区)”和“全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目标先进县(市、区)”称号的县(市、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委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每年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配合做好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四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发生特别重大或在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对重大矛盾纠纷及其隐患源头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按规定报送情况、未能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或者开展源头调处工作,引发“民转刑”重大命案等严重后果的;
(四)本地、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在全国、全省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在群体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以及涉黑、涉枪、涉赌、涉黄和“两抢一盗”等突出治安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出现反弹或者被上级查处的;
(七)对反恐防暴、禁毒防艾、危爆物品、寄递物流、网络安全和生产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综合治理效果不明显的;
(八)本地、本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不合格,或者本地平安建设群众满意度测评排位靠后的;
(九)对省委、省政府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确定的有具体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重视不够、保障不力,工作明显滞后的;
(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县级及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被通报的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于整改期满后写出书面整改报告,由作出通报决定的部门评估是否按期完成整改目标。
(二)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领导干部被约谈的地方、部门(单位)应当于整改期满后写出书面整改报告,由作出约谈决定的部门评估其是否按期完成整改目标。
(三)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方、部门(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建立健全分级挂牌督办制度。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核定公共安全或者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市(州),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后上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全国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备选单位;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从公共安全或者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县(市、区)中,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若干作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各市(州)应当抓好公共安全或者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乡镇(街道)的挂牌整治工作。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在挂牌督办决定作出之日起半年内并在解除挂牌督办前,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在整改期满后要写出书面整改报告,由作出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整改期满完成整改目标的,应当解除挂牌督办。解除挂牌督办决定的程序参照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程序进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地方、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连续两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不合格的,以及两次受到挂牌督办的;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件,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暴恐案(事)件、重大治安案(事)件或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措施不力,在全国、全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票否决审批权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分级负责、分别实施。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报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被否决地方、部门(单位)下达一票否决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及受到一票否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对中央驻地方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对驻地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市(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方、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依纪依法按程序办理。
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应当限期整改相关问题,并于整改期满后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下达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问责决定机关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责任追究决定抄送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危害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影响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等,由省直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标准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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